【导读】全国政协委员、中泰证券总经理冯艺东:完善资管业务权责界定机制,促进资管行业健康发展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中泰证券总经理冯艺东根据对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私募基金自律监管与风险防范进行的深入调研,建议从完善资管业务权责界定、优化私募监管流程、加强私募风险管理等多个维度入手,进一步推动行业规范、透明、高质量发展。

厘清资管业务权责边界
建立科学、可操作的界定机制
随着资本市场改革深化和居民理财需求持续提升,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后,资管行业逐步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
冯艺东在调研中发现,在转型过程中,资管行业的核心矛盾逐渐显现:当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或行业发生兴衰剧变而导致投资者亏损时,委托人和管理人对于“管理人是否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容易产生分歧,导致法律纠纷频发。
冯艺东认为,当前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权责边界模糊,委托人往往将亏损归因于管理人操作不当,而管理人则主张亏损源于市场风险;二是勤勉尽责缺乏量化标准,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行业缺乏稳定预期;三是专业性与司法审查存在错位,法官作为法律专家难以对复杂金融投资决策进行专业评估,容易陷入以结果论责任的误区。
为此,他建议由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司法部门,建立科学、可操作的责任界定机制。
一是建立“过程导向”而非“结果导向”的司法认定原则。法院在审理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案件时,应遵从行业惯例,谨慎介入对于投资行为的决策判断,避免司法判断取代投资判断,明确资产管理信托关系中各主体的法律定位以及权利义务,重点审查管理人的决策流程,而非单纯看投资结果。
二是引入第三方专家评估机制。在涉及复杂金融产品的纠纷中,引入由行业协会推荐的独立第三方专家库,对管理人的投资管理、风控执行等进行专业评估,确定管理人是否勤勉尽责,并明确将投资损失与违反信义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法官裁量的重要参考。
三是明确信息披露的行业信息边界。由行业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建立更为细化的《资管产品管理人信息披露行业标准》,明确信息披露范围仅限于合同约定的报告内容,投资者监督权应严格限定于此范围,管理人没有义务披露具体投资标的的详细经营信息。
优化私募基金自律监管流程
促进人才有效流动
在私募基金领域,冯艺东重点关注私募基金自律监管流程。他表示,当前部分自律监管流程在实践中暴露出环节繁复、部分要求与市场脱节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要素自由流动。
具体来看,一是管理人登记环节需要提供的相关信息过于繁杂,显著增加了申请机构的合规负担;二是从业人员变更执业机构时需要提供的材料不够明确统一,阻碍了专业人才的正常流动。
对此,冯艺东建议,中基协推动自律流程精细化、标准化建设,对相关自律流程与材料清单进行系统性评估与优化,推动行业监管向“聚焦实质风险、厘清权责边界、降低合规成本”方向演进。
他提出,对管理人登记实施“风险分层、材料精简”的差异化要求,建议依据股东类型、出资结构、业务模式等风险维度,对管理人申请进行更精细化的分类,将审查资源更多集中于存在复杂股权结构、关联交易频繁、主要出资人背景模糊等高风险情形的申请,提升整体审核效率与精准度。
同时,对从业人员变更构建“权责清晰、标准统一”的便捷化程序。明确将社保缴纳记录、标准化格式的《劳动合同》及《离职证明》等材料作为验证从业人员任职经历的核心法定依据,取消非必要材料证明要求,不再要求从业人员个人提交其无权持有的原机构内部项目资料等证明材料。
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风险管理
压实各方责任
针对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冯艺东也进行了深入调研。他指出,当前私募基金行业发展仍存在中小私募基金管理人占比偏高、托管及服务机构权责不清等问题。
一是目前国内私募基金行业主体资质相对薄弱的中小机构仍占主导,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计,截至2025年末,管理规模为5亿元以下的基金管理人占比达74%。部分主体资质较差的基金管理人专业能力欠缺,存在重规模轻责任、重短期利益轻长期发展,片面迎合个别投资者需求,不能站在全体投资者角度履职尽责等问题,导致私募基金募、投、管、退诸多环节风险频发。
二是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有定位、缺细则”,法规框架需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规定了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但缺乏与之匹配的、更为细化的法规支撑。
三是托管机构传导风险高,投资者教育有待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履职、不尽职问题时有发生,托管机构为维护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常因不符合个别投资者诉求而遭受投诉或诉讼,陷入“管则有责、不管亦有责”的困境。
为此,冯艺东建议,提高行业门槛,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责任,加快出清规模小、能力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研究实施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化管理,提升行业质量。
他还建议,出台专门规范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厘清管理人与服务机构职责边界,明确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权利和义务,推动其职责从原则性规定走向具体化、可执行的标准。此外,深化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市场主体协同发力,构建健全、长效的投资者教育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