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南沙方案及“南沙金融30条”政策指引下,广州南沙稳步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金融产品创新突破与金融服务体系提质升级,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金融改革创新实践相继落地,为南沙打造 “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 的重大战略性平台持续注入金融动能。
为系统总结、梳理并推广南沙方案发布以来,特别是 “南沙金融 30 条” 实施后的金融创新成果与典型经验,在金融管理部门及地方政府指导下,“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创新案例” 征集活动已正式启动,申报工作将于3月6日截止。
本次活动旨在通过挖掘一批具有创新性、实效性、示范性的典型案例,全面展现金融业在服务南沙国家战略定位、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方面的担当与作为,为南沙加快打造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平台凝聚智慧、提供范本,也为大湾区乃至全国金融业更高水平开放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哪些主体可申报?
(一)在广东省内注册的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等各类持牌金融业机构,包含法人机构,省级、市级和南沙区分支机构、专营机构。
(二)在广东省内注册的证券、期货、股权、数据、航运等要素交易所、交易平台等。
(三)在广东省内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
(四)在广东省内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
(五)在广东省内注册,运用现代金融工具支持南沙建设取得实效的实体企业,包括投资控股企业等。
(六)在广东省内从事各类金融改革开放创新相关活动的机构,包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为金融改革开放创新提供支持的金融科技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等。
(七)注册地虽不在广东,但金融支持广州南沙建设相关业务发生在广东省内的金融机构或企业主体。
(八)法人机构及省级、市级或南沙区分支机构可单独申报;法人机构及省级、市级分支机构可与南沙区分支机构联合申报;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不同单位也可联合申报。
案例推荐有哪些要求?
(一)案例相关的金融服务应当体现落实《关于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南沙金融30条”)元素,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即可:
金融服务对象为南沙区内注册、经营的企业或在南沙区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为在南沙生活、创业、就业的居民或港澳居民;
金融服务提供方为在南沙经营或有业务发生的港澳资金融机构,或者广东金融机构与港澳金融机构合作提供与南沙有关的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涉及南沙与港澳贸易和投融资往来,或者广东金融机构与港澳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与南沙有关的跨境金融业务;
其他促进南沙发展与建设的金融服务、产品以及模式创新。
(二)案例须具备创新性、实效性、示范性、合规性。案例应具有典型引路、创新意义、示范带动作用,充分展示金融支持南沙建设成果和工作亮点,为全省以至全国金融改革开放提供可学习借鉴、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可为在金融产品、服务方式、交易机制、业务流程等方面的创新做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
(三)推荐的案例发生时间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发布(2022年6月)后至申报截止日期,重点是“南沙金融30条”发布(2025年5月)后发生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