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02 22:28:19 股吧网页版
弥补22万亿私募信披监管规章空白 专家详解证监会新规五大亮点
来源:中国经营报

  2026年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业内专家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监管办法》的出台,弥补了私募基金信披领域专门行政规章的空白,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形成衔接,推动形成层级清晰、覆盖全环节的私募基金监管规则体系。

  专家认为,《监管办法》构建起全主体责任体系、完善细化披露全流程、强化穿透披露与风险揭示、实施差异化信披安排、加大违规处罚与监管力度,有利于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月28日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1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19163家,管理基金数量139153只,管理基金规模22.44万亿元。

  弥补监管规章空白

  “作为首部落实《私募条例》的行政规章,《监管办法》弥补了私募信披领域专门行政规章的空白,提升了信披规则的层级,与《私募条例》形成衔接,推动形成层级清晰、覆盖全环节的私募监管规则体系,助力全面加强行业监管。”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春峰对记者表示。

  在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合伙人刘乃进看来,私募基金投资者将财产交由管理人管理后,知情权是投资者了解基金情况、加强风险管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刘乃进认为,《监管办法》使投资者知情权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知情权的范围较全面,深度较为合理。且《监管办法》还指导投资者可以与管理人通过协议约定方式,明确更多的知情信息内容。“投资者的知情权获得保障后,监督权、财产权等其他合法权益也可以相应地获得更有力的保护。”

  刘乃进同时表示,《监管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使管理人履职更加规范、勤勉、审慎,增加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互信,增加社会资本对股权投资行业的信心。

  构建全主体责任体系

  在构建全主体责任体系方面,顾春峰表示,针对私募信披责任划分模糊问题,《监管办法》明确管理人第一责任、托管人复核审查责任、销售机构如实披露责任,同时要求管理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履行配合义务,辅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监督,形成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监管闭环。

  在完善精细化披露全流程方面,《监管办法》明确信息披露的对象、原则、方式、频率,细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清算报告的具体要求,禁止公开或变相公开披露,同时鼓励管理人根据产品特征自愿增加披露内容。

  顾春峰认为,《监管办法》通过穿透披露、全流程披露要求,让投资者清晰掌握基金投资运作、投资资产、风险状况等信息,解决行业信息不对称问题,夯实行业规范运作基础。

  此外,顾春峰表示,信披要求的标准化、规范化,可以推动管理人规范运作。“那些信披规范、运作透明的优质管理人将获得更多投资者认可,那些不合规、低质量的市场主体将被逐渐淘汰,而这有利于优化行业生态。”

  “《监管办法》通过压实各方责任、提升违规成本,从源头防范信披造假等行业风险,有利于提升私募基金行业的整体公信力,吸引更多合规资金进入,为行业可持续发展注入动力。”顾春峰称。

  强化穿透披露与风险揭示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投资者对嵌套投资“看不透”的行业痛点,《监管办法》要求穿透披露,以此解决信息不透明问题。

  《监管办法》明确要求,投向其他私募基金或者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除外)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向其他私募基金或者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按规定披露投资标的情况时,还应当披露投资路径、穿透后的投资标的情况。

  “针对多层结构嵌套投资存在的信披不透明问题,《监管办法》明确了‘穿透核查’原则,能更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刘乃进称。

  与此同时,为避免风险揭示流于形式,《监管办法》还强化了信披中的风险揭示,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信息披露文件中全面、客观揭示私募基金投资运作风险,对设计复杂、风险较高的私募基金,以显著、清晰的方式揭示投资运作及交易等环节的相关风险。在定期报告中,应当披露报告期主要投资风险或者影响投资策略的情况以及应对方式。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信息披露文件中应当告知投资者,其需要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作出投资决策,充分了解相关投资运作情况,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顾春峰表示,《监管办法》强化风险揭示和信息获取机制,为投资者行使监督权利提供法治保障,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同时明确各方责任,让投资者权益受损时可追溯追责。

  差异化安排避免“一刀切”

  为了破解过往私募信披要求“一刀切”的问题,《监管办法》针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运作差异,作出了差异化的信披安排。

  例如,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监管办法》要求披露净值、投资资产、托管人复核意见等,披露频率匹配产品开放节奏;对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要求披露净资产、投资标的进退情况等,设置适配的披露频率。

  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立法说明显示,2024年7月5日至8月5日,《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意见提出,考虑到定期报告的工作量和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特征,建议适当延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限,并取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披露季度报告的强制要求。

  《监管办法》吸收了上述意见,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披露时限由10个工作日修改为1个月,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定期报告的披露频率由季度修改为半年度。

  顾春峰认为,差异化的信披安排适配不同类型基金发展需求,兼顾了证券基金的流动性特征和股权/创投基金的长期投资特征,可以避免过度监管制约行业创新,保障不同类型基金的正常运作。

  提升信披违规成本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监管办法》明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私募基金信披活动及相关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依照《私募条例》等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监管办法》相关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顾春峰认为,《监管办法》针对信披违法违规成本偏低问题,加大处罚力度,提升违法成本,有利于解决私募行业违规披露、虚假披露等乱象。

  刘乃进也表示,为解决对违规披露行为约束力不足的问题,《监管办法》系统性地规定了信披义务主体及相关方违规信披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并与《私募条例》罚则相衔接,使监管“长牙带刺”,保障信披监管要求落实。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