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北交所上市的L公司披露一份定增预案,引发市场关注。根据预案,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506.67万股,募资不超过3.8亿元。
L公司再融资方案之所以备受关注,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其定增预案几乎与沪深北交易所优化再融资新政同步推出,成为新政出台后北交所首家发布再融资预案的公司。
二是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上市,至今仅14个月。更重要的是,公司IPO时曾对募资规模“瘦身”。最早申报稿拟募资2亿元,随后在上会稿和注册稿中缩减至1.16亿元,最终实际募资1.12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然而,上市仅14个月,公司便推出规模达3.8亿元、约为首发募资金额3倍的再融资计划,前后反差明显,也因此引发市场高度关注。
应该说,再融资是上市公司的一项权利。尤其是在沪深北交易所刚刚发布优化再融资新政、支持优质上市公司特别是科技型、创新型企业融资的背景下,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再融资行为,市场理应积极放行。
但新政同时强调要强化再融资全链条监管,严防“带病”申报,加强募集资金监管,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应当支持与监管并重。L公司IPO时选择“瘦身”,上市后迅速“增肥”,本身就存在争议,难免引发“带病”申报再融资的质疑。
首先,公司并不缺钱,却大额再融资,容易被质疑将股市当作“提款机”。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仅16.75%,母公司资产负债率更低至0.93%,且无短期、长期借款。今年2月公告显示,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未到期余额达1.44亿元。在此情况下,公司仍拟定增募资3.8亿元,其中5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合理性值得商榷。
其次,公司IPO时“瘦身”,上市仅14个月即大幅“增肥”,也让当初“瘦身”的动机受到质疑。若当初压缩募资规模只是为迎合审核、顺利过会,上市后再迅速扩大融资规模,难免引发是否存在规避审核、甚至骗取上市资格的联想。
为避免相关公司陷入此类争议,对“瘦身”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有必要从严监管。例如,可限制上市未满两年的公司再融资;IPO募资尚未使用完毕的公司不得再融资;自身资金充裕、尤其存在较大规模闲置资金用于理财的公司,应审慎对待其融资申请。如此既可为IPO时的“瘦身”正名,也能避免“圈钱”质疑。
当然,若公司确有真实、合理的融资需求,也可在IPO阶段采用储架发行方式,一次性审批募资总额,上市后根据项目进展分批募集。比如在市场低迷阶段适度减少首发募资规模,待条件改善后再实施后续融资。由于募资需求在IPO时已充分披露,此类安排既不存在骗取上市资格问题,也提升了融资的灵活性。储架发行制度,值得在IPO环节加快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