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01 20:31:00 股吧网页版
撕开投资资产“黑箱”!私募信披新规强化穿透监管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梁晓璇,周楠

  近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作为首部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行政规章,《办法》一经发布即引起私募基金管理人、券商、律所等多方关注。

  业内普遍认为,《办法》在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穿透式监管、完善投资者保护等方面亮点突出,将推动私募行业加速迈向规范化、透明化发展的新阶段。

  强化穿透式披露压实多方主体责任

  第一财经记者采访多位业内人士后发现,“穿透式监管”是此次新规最受关注的焦点。

  《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投向其他私募基金或者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除外)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按照前款第四项规定披露投资资产情况时,还应当披露投资路径、穿透后的投资资产情况。”同时要求被投资的私募基金、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应当予以配合。

  “此次落地的《办法》最大的突破,在于以顶层设计之手,撕开了投资资产的黑箱。”上海新方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新规首次明确‘穿透披露’的法定要求,这无异于为我们装上了‘透视眼’,让最终投资标的的风险暴露清晰可见,构筑起一道坚实的投资者保护网。”

  高毅资产合伙人、首席合规官朱可骏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强调,新规强化了差异化披露、穿透式披露要求。例如,对基金投资的高风险资产提出了细化披露要求,对嵌套投资提出了穿透披露要求,并对“四类主要投向”的基金的年度报告提出了强制审计要求。

  在朱可骏看来,这些高水平、标准化的披露要求,将促进行业机构完善信息披露流程和内控制度,减少选择性披露、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推动行业精细化规范化发展。

  除了对披露内容的严格规定,《办法》还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多个相关方的信息披露责任与义务。百亿私募淡水泉投资认为,《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披露第一责任人的义务,细化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具体职责,也首次明确要求关联方配合履行披露义务。这些变化有助于保障信息的有效传递和监督约束,避免责任划分不清晰。

  朱可骏也提到,新规对基金托管人强化复核职责、基金临时报告与清算报告做了进一步规范,将使得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交易行为、财务状况等全生命周期运作信息更透明,有助于防范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净值操纵等违规操作,形成多方协同监督格局。

  构建双层监管体系强化投资者保护

  有了解政策制定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较长时间以来,私募基金行政管理的规则主要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且规定较为原则,具体监管要求以自律规则为主。此次发布的《办法》提升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则层级,填补了信息披露专门行政规则空白。

  紫荆资本汪澍分析称,此前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主要参考的是《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业协会2016年发布),该文件沿用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监管逻辑,“很多内容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经验并不相符,适用起来较为困难。后续伴随自律规则的不断出台,信息披露的要求变得更加细致,但又因散落在各个不同的自律规则中而稍显零散。”

  汪澍认为,本次发布的《办法》与《条例》形成有效衔接,将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自律管理”的双层监管体系,完善私募基金监管规则闭环,为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助力私募基金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办法》划定了多条“红线”。例如,第十七条提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最大亏损等行为。

  “比如,一些私募机构给渠道发了净值或业绩情况,这些内容可能会被第三方公开。投资者在一些公开平台上可能也能查到私募业绩,未来在这方面的管理可能会更加严格和规范。”某私募机构人士告诉记者。

  朱可骏分析称,在信息披露方面,新规明确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要求,禁止误导性宣传、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保本保收益承诺、变相公开披露等违规行为,要求充分揭示投资风险。“这些举措有助于降低信息壁垒带来的投资风险,将进一步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对夯实投资者对私募基金行业的信任基础具有重大意义。”

  实施差异化安排,行业加速优胜劣汰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在从严的同时,并未采取“一刀切”模式。

  上海重阳投资认为,《办法》充分考虑了不同类型、不同投向私募基金的运作特征,在披露内容、频率及审计要求等方面实施了差异化安排。这种精准施策的做法既保证了信披有效性,又避免了不必要的合规成本。

  国泰海通证券认为,《办法》通过明确细化全流程信息披露要求、实施差异化信息披露安排,在保留私募基金投资灵活度的同时,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适度有效的监管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将提振投资者信心、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契合差异化监管、扶优限劣趋势,为行业行稳致远、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新规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朱可骏表示,这给了行业参与各方进行系统开发改造、完善内控制度及信披文本、数据传输规范等工作的准备时间。

  展望未来,随着监管大网的收紧,行业洗牌在所难免。“预计之后私募机构的管理将更加规范化,并且在从严监管的背景下,有一部分存在违规的私募可能会被出清。”前述私募机构人士告诉第一财经。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