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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28 08:57:40 股吧网页版
规范22.4万亿私募发展大动作!首部信披规范出炉
来源:财联社

  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作为首部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行政规章,《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从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强化穿透披露要求、设置差异化披露安排、健全监督管理体系等多方面,全面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填补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专门行政规则的空白,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筑牢制度基础。

  截至2026年1月底,我国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1.9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3.9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2.4万亿元,在此行业体量下,《办法》的出台对完善私募基金全流程监管规则、夯实行业规范运作基础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据证监会介绍,目前正指导基金业协会同步制定配套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信息披露的具体操作要求,后续将尽快公开征求意见并发布。下一步,证监会将围绕私募基金运作重点环节出台更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进形成覆盖机构主体、投资运作、监督约束等各环节的层级清晰、内容完备的行政监管规则体系。

  要点一:厘清各方披露义务边界

  《办法》的核心要点之一是明确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全链条责任体系,将管理人的第一责任摆在突出位置,同时厘清托管人、销售机构、关联方等各方的义务边界,形成权责清晰、协同配合的信息披露治理格局。

  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被要求以投资者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特别强调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销售机构披露信息而免除自身义务。

  私募基金托管人:《办法》细化了其具体披露职责,包括披露基金托管协议、定期出具托管人报告、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头寸、基金净值、财务情况等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若发现基金净值计价重大错误且管理人拒不改正,托管人需向基金业协会及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若发现管理人有侵占、挪用资产或失联嫌疑,亦有报告义务。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披露,严禁篡改信息,同时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此外,《办法》首次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要求其主动告知与信息披露相关的事项,不得隐瞒、提供虚假信息,也不得组织、指使管理人实施违规披露行为。

  同时,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服务机构开展估值等相关业务,也需按规定和约定履行职责,形成了覆盖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关联方、服务机构的全主体责任体系。

  要点二:强化穿透披露和风险揭示

  针对私募基金运作中存在的嵌套投资、底层资产不透明等问题,《办法》着重强化了穿透披露要求,同时对风险揭示作出严格规定,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穿透披露方面,《办法》明确要求,私募基金投向其他私募基金、非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或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SPV)的,管理人需披露投资路径及穿透后的最终投资资产或标的情况,且被投资对象有义务予以配合。

  这一要求直击行业痛点,有效破解了投资者对嵌套投资“看不透、摸不清”的问题,让投资者能够清晰掌握基金的实际投资布局。同时,《办法》鼓励管理人在法定披露内容基础上,自愿增加向全体投资者的披露内容,但禁止出于营销目的临时性、选择性披露,也不得与法定披露信息冲突或误导投资者。

  风险揭示方面,《办法》要求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信息披露文件中全面、客观揭示投资运作风险,对设计复杂、风险较高的产品,需以显著、清晰的方式揭示投资和交易环节的具体风险。同时,必须明确告知投资者需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对于关联交易、投向衍生品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跨境投资等高风险环节,《办法》也细化了披露要求,要求管理人披露交易金额、定价依据、决策程序等关键信息,让风险点透明化。

  要点三:严禁业绩预测与公开变相宣传

  针对过去行业中存在的虚假宣传乱象,《办法》第十七条明确列出了信息披露的“负面清单”。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机构严禁存在以下行为:

  虚假与遗漏:严禁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禁止业绩承诺:严禁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严禁承诺保本、最低收益或最大亏损。

  严控传播范围:严禁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披露,强调私募信息的“非公开性”。

  合规宣传:严禁夸大、片面宣传过往业绩,严禁恶意诋毁同行。

  要点四:差异化信披,证券类、股权类要求大不同

  考虑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投资周期、风险特征存在显著差异,《办法》摒弃“一刀切”的披露方式,设置了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安排,在披露内容、频率、审计要求上作出针对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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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点五:全流程规范披露管理,重大事件“五日必报”

  为保障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规范性,《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清算报告作出全流程规定,同时明确了信息披露的渠道、方式和事务管理要求。

  在定期报告之外,《办法》明确了重大事件的临时披露要求:私募基金发生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需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这些重大事件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召开及决议、基金名称或组织形式变更、更换管理人或托管人、管理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变更基金经理或投资策略、重大关联交易、主要投资标的出现重大不利情形、基金清算、重大诉讼仲裁等十一大类。若主要投资标的出现重大不利情形并产生负面影响,管理人还需在临时报告中说明原因并进行风险提示。

  此外,《办法》要求管理人和托管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相关事务,制度需涵盖披露内容、渠道、流程、内控机制、档案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同时,所有相关机构需建立未公开信息管理制度,严禁泄露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证券、期货交易,且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要点六:严惩违规行为

  为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办法》专章规定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同时设置了梯度化的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形成强力震慑。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基金业协会则承担自律管理职责。对于违反《办法》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

  针对不同的违规情形,《办法》设置了差异化的处罚标准:管理人、托管人违反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时性等核心要求的,依照《私募条例》相关规定处罚;管理人违反自愿披露相关规定、托管人未履行复核审查职责、销售机构篡改信息等情形,证监会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罚款金额提升至20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作出相应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将处罚范围覆盖至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若其未履行配合义务,证监会可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处以相应罚款,从制度上杜绝了相关主体规避监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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