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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28 00:43:30 股吧网页版
证监会发布私募基金信披办法 强化穿透披露
来源:证券日报

  据证监会2月27日消息,为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是首部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的行政规章,旨在建立健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目前,证监会正在指导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步制定配套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信息披露具体操作要求,将尽快公开征求意见并发布。

  记者了解到,后续,证监会将贯彻落实《私募条例》,按照契合行业特点、提升规则层级的原则,加快推进监管规则制定,推进形成覆盖机构主体、投资运作、监督约束等各环节的层级清晰、内容完备的行政监管规则体系,夯实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的制度基础。

  实施差异化信披安排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已成为资本市场乃至经济运行的重要参与力量。证监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1.9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3.9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2.4万亿元。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是投资者掌握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制度,也是提高私募基金投资运作透明度、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的重要保障。为全面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提高私募基金运作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制定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共七章44条,主要内容涵盖六方面:

  一是压实各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责任。系统性明确各市场主体信息披露责任,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责任,明确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披露职责,明确相关关联方配合信息披露义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告知其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相关的事项。

  二是全面明确细化披露要求,强化穿透披露。明确细化全流程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信息披露的对象、原则、内容、方式、频率、禁止性规定等,细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清算报告的具体披露要求;体现非公开原则,要求应当按照非公开方式向持有该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强化穿透披露,针对长期存在的投资者对嵌套投资“看不透”问题,要求嵌套投资应当披露穿透后的投资资产(标的)情况,同时要求被投资的私募基金、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应当予以配合;鼓励增加自主披露内容,除依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标的等情况自愿增加向全体投资者披露的内容。

  三是强化风险揭示,更好保护投资者权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信息披露文件中全面、客观揭示私募基金投资运作风险,对设计复杂、风险较高的私募基金以显著、清晰的方式揭示投资运作及交易等环节的相关风险;细化关联交易、投向衍生品资产和流动性受限资产、跨境投资等的披露要求;完善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机制安排。要求管理人明确投资者就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咨询的联络方式,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的机制安排。

  四是实施差异化信息披露安排。针对私募证券及股权基金的不同运作特征,设置差异化信息披露安排。在披露内容上,私募证券基金要求披露净值、收益费用等财务信息、投资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跨境投资、托管人复核意见等信息,私募股权基金要求披露净资产、收益费用等财务信息、投资标的、新增及退出投资情况等信息。在披露频率上,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不同特征设置了差异化安排。

  五是发挥托管、审计的外部监督作用。强化托管人的职责要求,要求其对私募证券基金财务情况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履职过程中如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存在已经或者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的,应当提示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基金管理人涉嫌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失联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审计监督作用。

  六是加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后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推动各市场主体提高信息披露规范水平,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罚款。

  此外,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违反《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情形,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最高可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弥补信披专门行政规则空白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意味着监管部门在构建完善的私募基金监管行政规则体系方面迈出重要一步。长期以来,私募基金行政监管规则主要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且规定较为原则,具体监管要求以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为主。《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提升规则层级,弥补了信息披露专门行政规则空白,在建立完善私募基金监管规则体系特别是行政规则体系方面有重要标志意义。

  其次,为投资者发挥监督作用提供法治保障。投资者是私募基金直接受益人,也是最关心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的主体。《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全面明确向投资者披露的内容和频率要求,强化风险揭示,便于投资者准确获取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据此更好发挥对管理人合规运作的约束作用,同时进一步树立在管理人履职尽责前提下的“买者自负”意识。

  再次,构建职责清晰的私募基金行业信息披露责任体系。《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责任,明确管理人股东、合伙人、实控人应当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挥托管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作用,通过系统性安排明确各方责任义务,推进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信息披露责任体系。

  最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是全面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优化监管安排的重要举措。提高行业透明度是加强私募基金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是《私募条例》发布后首部私募基金监管行政规章,体现了信息披露在私募基金监管制度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规范有效的信息披露,优化监管基础制度,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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