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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27 20:36:50 股吧网页版
私募行业重要新规!证监会最新发布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汤立斌

  中国证监会2月27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作为首部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下称《私募条例》)的行政规章,《披露办法》强调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信息披露责任,全面明确细化披露要求,并实施差异化信息披露安排。

  上海证券报记者还了解到,原有私募基金规则体系以自律规则为主,《披露办法》提升了规则层级,弥补了信息披露专门行政规则的空白,能够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考虑到市场参与各方进行系统改造、完善披露文本和数据传输规范等工作需要一定时间,《披露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目前,证监会正在指导基金业协会同步制定配套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信息披露具体操作要求,将尽快公开征求意见并发布。

  在业内专家看来,《披露办法》的出台,在建立完善私募基金监管规则体系、特别是行政规则体系方面具有重要标志意义。该文件全面明确了向投资者披露的内容和频率要求,为投资者发挥监督作用提供法治保障。此外,《披露办法》也是全面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优化监管安排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迅速发展,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乃至经济运行的重要参与力量。权威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1月末,存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1.9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3.9万只,管理基金的规模22.4万亿元。此次发布的《披露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涉及六个方面的内容:

  在压实信息披露责任方面,《披露办法》明确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责任,并明确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披露职责及相关关联方配合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办法》明确细化全流程信息披露要求。同时,为体现非公开原则,文件要求应当按照非公开方式向持有该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针对长期存在的投资者对嵌套投资“看不透”问题,该文件则要求嵌套投资应当披露穿透后的投资资产情况,同时要求被投资的私募基金、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应当予以配合。

  关于强化风险揭示、更好保护投资者权益,《披露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信息披露文件中全面、客观揭示私募基金投资运作风险,对设计复杂、风险较高的私募基金以显著、清晰的方式揭示投资运作及交易等环节的相关风险。细化关联交易、投向衍生品资产和流动性受限资产、跨境投资等的披露要求。完善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机制安排。要求管理人明确投资者就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咨询的联络方式,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的机制安排。

  针对私募证券及股权基金的不同运作特征,《披露办法》设置了差异化信息披露安排。在披露内容上,私募证券基金要求披露净值收益费用等财务信息、投资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跨投资、托管人复核意见等信息,私募股权基金要求披露净资产收益费用等财务信息、投资标的、新增及退出投资情况等信息。在披露频率上,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不同特征设置了差异化安排。

  《披露办法》还强化托管人的职责要求,要求其对私募证券基金财务情况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履职过程中如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存在已经或者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的,应当提示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基金管理人涉嫌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失联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为进一步加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披露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后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推动信息披露规范水平,处罚金额最高可达100万元。此外,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违反《披露办法》规定的情形,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处罚金额最高为违法所得的5倍。

  下一步,证监会将贯彻落实《私募条例》,按照契合行业特点、提升规则层级的原则,加快推进监管规则制定。推进形成覆盖机构主体、投资运作、监督约束等各环节的层级清晰、内容完备的行政监管规则体系,夯实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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