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2月13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研究起草的《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于2月13日至3月1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共21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价格公示的内容和原则性要求,以及监督方式、法律责任等。
《规定》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提高价格透明度”为核心,对医疗机构价格公示作出系统规范,将集中公示与定向告知相结合,首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监管范围,并要求医疗机构督促服务场所内的其他经营者明码标价,对疫苗接种、医疗救护等特殊服务作出专门要求,确保医疗机构服务场所内所有价格“标得清、看得见”。
首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监管范围
为规范医疗价格行为、保障群众就医知情权与监督权,国家统一施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实现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全公开。
2002年11月28日,原国家计委、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计价检〔2002〕2606号)。随着近年来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行业生态发生深刻变化,医药价格改革持续推进,原有的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要求难以适应新形势。
时隔24年,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或再迎调整。《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的《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征求意见稿)》首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监管范围,
其中,《规定》第二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含互联网医院和向社会提供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下同)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价格公示。本规定所称价格公示是指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药品(含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下同)和高值医用耗材等进行明码标价,并向医疗服务对象公开医药费用。
第四条明确,实体医疗机构可以采用标价牌、展示板、电子屏幕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在门诊大厅、收费窗口等醒目位置,公示主要医疗服务、常用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有独立网站或者手机软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集中价格信息的链接标识,便利阅览和下载。
第十条针对互联网医院明确指出,互联网医院应当在网站页面、手机软件的显著位置,对主要医疗服务、常用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进行价格公示,并在支付页面一次性展示全部收费内容。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开展自营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价格公示,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
业内:仍需后续配套的监管细则
记者注意到,此次《规定》发布之前,国家层面没有一部专门、统一的互联网医院价格公示规定。
此前,全国沿用的是2002年发布的《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计价检〔2002〕2606号)。这个规定制定时,互联网医院还未诞生,因此其条款完全无法覆盖线上医疗服务场景,导致互联网医院的价格公示长期处于监管真空或参照线下实体执行的模糊地带。
但在国家统一规定出台前,部分省市已先行探索,针对“互联网+”医疗服务出台了地方性文件。
如山西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在2023年发布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规定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公示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增加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杜绝自立项目、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等不规范行为。
福建省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在去年6月印发《莆田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实施细则(试行)》,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会公布“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主要服务内容和收费价格等信息。
这些地方标准虽然都提出了价格公示的要求,但公示的具体方式、详细程度和强制性各不相同,缺乏全国统一的执行标准。
“此次《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核心突破在于‘首次’将互联网医院明确纳入国家层级的监管范围。它不再是一个模糊的要求,而是提出了相对比较具体的操作规范。统一规定为医疗机构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引,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统一的执法依据,有助于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一位医疗行业人士表示。
但他也表示,《规定》离真正落地还面临一定挑战。“比如虽然《规定》要求互联网医院在支付页面一次性展示全部收费,但互联网医疗服务往往涉及图文咨询、电话咨询、远程会诊等多种复杂形式,如何界定主要医疗服务的范围,以及如何防止在问诊过程中出现隐性收费或诱导消费,仍需要后续配套的监管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