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最高法首次明确辅助驾驶刑事责任认定
来源:中国经营报
202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8—272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本批指导性案例旨在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明确类案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促进提升相关案件办理质效,并发挥司法裁判的警示、教育、引领功能,促进全民守法,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批指导性案例包括1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件交通肇事案、3件危险驾驶案,主要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第一,明确毒驾肇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规则。第二,明确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事故责任的实质认定规则。第三,明确醉酒驾驶案件中公安机关提取血液样本行为的性质认定规则。第四,明确激活辅助驾驶功能情形下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认定规则。第五,明确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成立范围。
据悉,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裁判要点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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