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公告。《指南》共五章28条,内容主要涉及汽车生产企业价格行为、汽车销售企业价格行为及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价格行为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要求。

《指南》细化了汽车生产企业价格行为规范,明确从整车到零部件生产、从定价策略到销售行为各环节的价格合规要求。比如实行全流程价格管理,要求建立覆盖整车销售、金融服务等环节的全链条价格管理体系;规范促销与定价行为,要求返利政策清晰明确,且以合同等形式约定,尊重经销商自主定价权。
其中,汽车生产企业价格行为方面,公告指出,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以生产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的定价策略,对所属整车及零部件销售、金融服务等环节实行全链条价格行为管理,确保价格行为规范。价格方面,应制定清晰明确的返利政策,以合同等方式与经销商事先约定。要尊重经销商自主定价权,在合作中遵循公平交易、平等协商的原则;强化公平定价约束,不得对同等交易条件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严禁生产者之间及零部件企业之间价格串通;规范零部件及功能收费,明确付费解锁功能,需告知免费期限及收费标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指南》明确了汽车销售企业价格行为,细化了明码标价规则,要求在经营场所及网络页面真实、准确标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严禁价外加价;规范促销行为,要求显著公示促销规则、期限及限制条件,如实标明赠品信息。
2025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发布过关于《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里面明确提到禁止"变相降价"的行为:汽车生产企业除了依法降价处理积压商品外,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实施下列价格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一)整车、零部件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二)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当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三)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五)通过以物抵债,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六)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七)通过多给数量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八)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九)采用其它方式,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汽车生产企业生产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出厂价格指汽车生产企业销售给经销商、贸易商等企业的开票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