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2-12 05:52:30 股吧网页版
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出台
来源:经济参考报

  记者11日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近日印发施行《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记者获悉,《指南》在总结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对瓶装液化气等行业出现较多的垄断协议行为,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出现较多的限定交易、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均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同时,考虑到居民用水电气热等价格普遍实施政府定价,对于与价格有关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均明确为针对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之外的商品或服务。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公用事业是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性商品或服务的一系列行业的统称,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行业,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环节。当前,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较为多发,公用事业经营者容易将其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市场竞争。《指南》聚焦公用事业领域垄断问题,准确把握公用事业领域特点和市场竞争规律,系统总结执法经验,全面细化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认定规则,为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更为明确、清晰的指引。

  具体来看,《指南》规定,认定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结合公用事业领域存在自然垄断环节和特许经营模式等进行分析,并将“公用事业经营者控制提供相关商品的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的能力”作为重点考虑因素。

  《指南》鼓励和支持公用事业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有效识别潜在的反垄断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措施。

  《指南》还指出,对公用事业领域涉嫌垄断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对于符合条件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以畅通社会监督促使企业自觉合规。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