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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1 20:28:00 股吧网页版
上海首例!上海金融法院对一起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处罚行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刘礼文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据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显示,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上海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咨询管理公司”)、刘某宇诉被告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进行审理。上海证监局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该案系上海市首例因操纵证券市场受行政处罚而涉诉的行政案件。

  2024年9月10日,上海证监局认定上海某咨询管理公司、第三人金某顺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影响K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刘某宇是上海某咨询管理公司操纵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基于此,上海证监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海某咨询管理公司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对金某顺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对刘某宇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海某咨询管理公司、刘某宇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海金融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决定对该起案件提级管辖。

  根据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金某顺、上海某咨询管理公司为了维持K股票价格,应对股票质押风险,经时任某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金某顺与时任上海某咨询管理公司总裁刘某宇对接商讨,意图通过在二级市场增持K股票。

  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为了保证上海某咨询管理公司增持K股票,经金某顺审批,某集团等先后向上海某咨询管理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2017年12月19日至2019年4月8日期间,上海某咨询管理公司控制使用3只私募基金产品的5个账户交易K股票。上海某咨询管理公司、金某顺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刘某宇作为时任上海某咨询管理公司总裁,与金某顺对接商讨,参与了上海某咨询管理公司投委会审议,并下达具体投资指令,是上海某咨询管理公司操纵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原告认为,其与第三人金某顺之间不存在共谋,交易K股票系正常投资和市值管理,客观上不存在操纵市场的行为,主观上不具备操纵市场的意图。且当时监管政策亦鼓励控股股东开展市值管理。故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当事人询问笔录自述、相关质押合同与K股价变化情况,刘某宇、金某顺对于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实现维持K股票市值的共同意图是明确且清晰的。案涉资金流转亦进一步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操纵之合意。案涉私募基金不遵循分散投资的原则而集中于K股票等两只个股进行反复买卖操作,亦有违常理。故被告认定原告与第三人存在操纵之合谋,有客观事实根据。

  操纵期间内,私募基金账户组在43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买入成交数量排名市场第一,超过40%的有20个交易日,持有K股票比例占流通股本比例上升至5.03%。操纵期内,K股价上涨12.62%,偏离上证指数22.03%。被告根据原告交易申报量、成交量占比,以及所占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的比例等因素,综合判断其交易K股票的量价处于非合理区间,存在交易量价异常,有客观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市值管理是上市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虽然也存在股份回购、分红等多种形式,但仍以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价格发现机制为前提,以遵循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为基础。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行为是市值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禁绝的行为。案涉操纵行为既不符合市值管理的监管要求,又客观扰乱了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被告上海证监局据此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上海金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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