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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1 06:34:30 股吧网页版
解·析|优化营商环境再添“利器”!这一新施行的条例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
来源:上观新闻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关于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国家层面专门立法,对于促进规范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及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并“对通过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及时进行研判,确定重点监督事项”。新形势下,涉企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市场,一头连着政府,直接关系企业经营信心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对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予以重点监督,标志着我国规范涉企执法工作实现了从集中纠治向常态监督、从问题整治向制度根治的深刻转变。

  一、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筑牢法治屏障

  确定涉企执法突出问题为重点监督事项,是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重要原则和“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战略部署的关键举措。在执法主体层面,通过强化监督来预防与纠正执法权力运行问题,提升执法质量;在行政相对人层面,通过解决“小过重罚”、标准不一等痛点,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效维护企业财产权与经营权,是构建稳定公平、可预期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

  1、巩固专项行动成果、防止问题反弹的治本之策

  2025年3月以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通过系统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及靶向纠治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理念不断强化。截至2025年底,全国共查纠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5.6万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89.3亿元。在看到显著成效的同时,也要认识到还有不少深层次顽疾仍未被根除,比如,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罚没收入与考核挂钩、裁量权滥用、以罚代管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将专项行动中探索的重点督办、提级办理等有效经验上升为制度性安排。

  2、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破除隐性壁垒的关键一招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统一市场监管执法”。近年来,由于执法标准不一、执法程序不规范、经济利益驱使等原因,存在异地执法可能被个别行政执法部门滥用等情况。《条例》通过强化上级监督和跨区域执法协作监督,旨在制止行政权力对市场竞争的不当干预,打破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畅通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

  3、回应企业所期所盼、维护执法公信力的民心所向

  营商环境直接关系企业的生存感受和发展预期,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实践表明,通过推动信用修复、编制风险提示清单、督促政府履约等举措,能够切实增强企业的法治获得感,重塑法治化营商生态,让企业转向“信赖规则”。

  二、强化制度供给,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立柱架梁”

  《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是将近年来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特别是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的成果体现,明确了执法监督的性质、定位、范围、方式等重点内容,为构建覆盖全面、方式多样、程序严密、协同有力的监督体系提供了清晰制度指引。

  1、监督范围:聚焦涉企突出问题,划定“负面清单”,提升监督针对性

  《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将涉企执法突出问题明确列为监督重点。监督范围不仅涵盖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程序合法性与决定适当性等基础内容,更直指当前企业反映强烈的顽瘴痼疾。同时,《条例》还要求对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关键制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规范运行。

  2、监督方式:综合运用多元手段,构建“立体网络”,提升监督穿透力

  《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提到,“综合运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其中日常监督是基础,主要采用案卷评查、质效评议等方式进行常态化“体检”,而针对涉企执法,最具威慑力的是重点监督与专项监督。以重点监督精准打击“要害点”,对重点监督事项可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强力措施。以专项监督深度破解“顽症”,省级以上监督机构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特定领域或问题开展专项监督。

  3、监督处理:严格规范处理程序,强化“刚性约束”,形成监督震慑力

  为防止监督流于形式,《条例》着力强化监督的“后半篇文章”,形成“发现-交办-纠正-反馈”的完整闭环。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灵活运用多种具有约束力的处理方式,如对于一般性问题,可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或意见书;对于拒不纠正或存在突出问题的,可报请本级政府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尤其是明确规定“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评价的重要内容”,与相关考核直接挂钩,强化监督结果运用。

  4、保障措施:夯实组织与制度根基,筑牢“支撑基础”,确保监督长效化

  《条例》从组织、队伍、标准、技术等多个层面提出了保障举措。在组织保障上,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具体职责,确保其监督的权威性。在队伍保障上,既要求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还创新性地规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以“开门监督”的方式保障监督的客观性。在技术保障上,《条例》提出“应当提升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一体化水平”,通过信息化、数字化手段,实现对执法行为的精准、高效、实时监督。

  三、学习贯彻《条例》,推动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走深走实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贯彻落实《条例》,在巩固深化既有成效基础上,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常态化纠治执法问题,实现从“纠治已病”到“预防未病”、从“规范行为”到“优化生态”的有效转变。

  1、驱动执法理念从“权力本位”向“服务本位”转型

  坚持“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理念,规范权力运行,尽最大可能满足企业合理、合法需求和诉求,做到“既‘放得活’又‘管得好’”。要以制度化渠道变被动回应为积极响应,《条例》所强调的涉企诉求沟通机制,要求主动整合各类政务平台和规范处置流程,畅通企业诉求表达,强化政府快速响应,实现科学高效解决、办结立即反馈。要以前置性服务变事后处罚为事前预防,通过组建帮扶专班、编制风险清单、发布合规指引、召开恳谈会等靠前服务方式,实现从“以罚代管”转向“寓管于服”。

  2、推动监督重心从“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延伸

  前移监督关口,加强对涉企检查计划、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合同的审查力度。以更加系统、精准、智能的方式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变模糊裁量为清晰指引,为执法人员提供统一行为“标尺”。同时,以典型性、代表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为监督和治理抓手,加强类案分析,探索共性规律,着力破解涉企执法监督碎片化、监督质效不高等问题,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

  3、促进监督体系从“单一模式”向“多元协同”升级

  健全长效机制,必须构建内外联动、技术赋能的监督治理新格局。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与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与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等的协调衔接,形成监督合力。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执法行为进行全程实时动态分析。如上海通过数字化平台,创新实施“检查码”,实现监督方式的升级。执法部门整合归并多项检查任务,显著减少“重复查、多头查、随意查”现象,并依托数智技术强化分析研判,实现智慧监督与精准监督,全面提升监督现代化水平。企业通过扫码清楚掌握检查内容、执法过程与整改结果,实现“综合查一次、一码查多项、无事不打扰”,有效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让企业感受到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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