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2-09 21:24:50 股吧网页版
跨境电商出口退运税收优惠再延续两年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陈益刊

  为了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国家再次延续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些跨境电商时常面临出口的货物退货或者滞销等情形,退货成本较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跨境电商发展。

  2月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该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在2023年出台,实施期限至去年年底。此次《公告》出台,意味着这一政策再次延续两年。

  财政部关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告》继续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降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退运成本,减少企业后顾之忧,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除了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外,近年多部门出招缓解跨境电商退货难题。比如,此前海关总署在深圳、成都等20个直属海关试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跨关区退货政策,允许企业灵活选择退货口岸,打破了此前跨境电商企业的退货商品只能退回原出口海关的这一限制,为企业节省了退货的时间和成本。

  据海关初步统计,2025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为2.75万亿元,比2020年增长69.7%。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