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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7 15:16:40 股吧网页版
八部门联合发布新规,明确此类业务“境内严禁,境外严管”
来源:证券日报

  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格监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活动。

  《通知》首次明确了RWA代币化定义,并明确“境内严禁,境外严管”的监管原则,即禁止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以及为其提供有关服务;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

  同时,中国证监会配套发布《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对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的RWA代币化业务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重申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

  长期以来,境内始终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保持禁止性的政策立场。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此外,为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以下称237号文),进一步明确,比特币、以太币,以及包括泰达币等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

  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坚决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整顿虚拟货币乱象,取得明显成效。但是,近期,受多种因素影响,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风险防控面临新形势、新挑战。

  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政策,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稳定币、RWA代币化等风险形势,对237号文进行修订,形成了《通知》。

  《通知》延续了近年来的政策立场,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明确RWA代币化、稳定币要求

  关于RWA代币化,近年来RWA代币化发展较快,相关国家和地区纷纷通过加强立法、健全规则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管。

  《通知》首次明确了RWA代币化定义,RWA代币化主要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通知》强调,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对于虚拟货币,因虚拟货币现阶段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通知》明确,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同时,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突破了物理上的“国境”概念,相关风险极易跨境传导,国际金融组织和中央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对此普遍持审慎态度。为切实防范风险,《通知》明确提出,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另外,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通知》强调,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严格监管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通知》明确,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代币化相关业务严格监管。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监管原则,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同时,《通知》加强了为RWA代币化业务提供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监管。《通知》明确,一方面,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各类境内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服务;互联网企业不得为RWA代币化业务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另一方面,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做好风险管理。为以境内权益为基础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的RWA代币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同时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此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在境内参与RWA代币发行和交易活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在境内开展RWA代币业务提供相关服务。

  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将严厉打击借RWA之名的各类炒作行为,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证监会出台配套规则

  《通知》明确,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以境内权益等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的RWA代币化业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

  为深入贯彻这一要求,中国证监会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配套出台《指引》,对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的RWA代币化业务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指引》主要明确以下事项:一是明确开展相关业务前,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按要求报送备案报告、境外全套发行资料等有关材料。二是明确境内企业及基础资产不得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以及违反境内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规定等禁止性情形。三是开展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RWA代币化通过发行代币(通证)或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进行融资和交易活动,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机炒作风险等。擅自开展RWA代币活动,往往会涉及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通知》明确,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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