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2月6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权威专家表示,去年以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相关市场炒作风气抬头,一些不法分子借机浑水摸鱼,打着虚拟货币、RWA、“挖矿”等幌子开展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非法活动,或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违法所得,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通知旨在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风险。
始终保持禁止性政策立场
央行、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境内始终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保持禁止性的政策立场。
“通知延续了近年来的政策立场,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上述负责人表示。
在稳定币方面,通知明确,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此外,权威专家表示,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突破物理上的“国境”概念,相关风险极易跨境传导。为切实防范风险,通知明确,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严格监管赴境外开展
RWA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
通知明确了RWA的概念、内涵。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通知强调,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上述负责人介绍,通知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出了要求。一方面,严格监管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监管原则,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另一方面,加强对金融、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的,应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并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方面要求。此外,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按照有关要求报批或报备展业情况。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在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方面,通知提出,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此外,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通知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相关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上述权威专家表示,要加强跨部门协作,强化央地协同,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对虚拟货币、RWA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