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业务前,境内主体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2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所称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是指,以境内资产或相关资产权利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利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在境外发行代币化权益凭证的活动。
《指引》要求,基础资产及实际控制该资产的境内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相关业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查认定,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内主体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境内主体因涉嫌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依法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基础资产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该资产依法不得转让的;基础资产存在境内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情形的。
中国证监会对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开展相关业务前,实际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主体(以下简称境内备案主体)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按要求报送备案报告、境外全套发行资料等有关材料,完整说明境内备案主体信息、基础资产信息、代币发行方案等情况。
境内备案主体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保证出具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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