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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6 23:14:10 股吧网页版
八部门明确稳定币、RWA等相关业务监管红线,重申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
来源:澎湃新闻

  央行等八部门发文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

  2月6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根据《通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这也延续了境内始终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保持禁止性的政策立场。

  《通知》还指出,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通知》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未经同意不得在境外发行人民币稳定币

  近段时间,稳定币概念火热。2025年,美国总统特朗普正式签署《指导与建立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法案》,香港《稳定币条例》正式实施,日本也推出了全球首个与日元挂钩的稳定币。

  不过,稳定币存在的风险仍不容忽视。去年6月,国际清算银行也曾发出严厉警告,称稳定币在成为可广泛使用的货币方面“表现糟糕”。该报告指出,稳定币具有三大缺陷:一是没有中央银行背书;二是缺乏对非法使用的足够防范措施;三是没有生成贷款的资金灵活性。国际清算银行认为,稳定币可被匿名持有,有助于藏匿“黑钱”。稳定币面临投资者快速赎回风险。稳定币可能削弱货币主权并引发新兴经济体资本外逃风险。

  《通知》指出,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禁止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

  对于同样较为火热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通知》明确,这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针对RWA业务,《通知》明确了禁止在境内开展相关业务。根据《通知》,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对于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通知》要求实行严格监管。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通知》指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通知》还强调,要加强风险监测,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通知》指出,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在法律责任方面,《通知》明确,违反《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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