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取消了保险许可证,明确保险机构适用金融许可证。新规将自6月1日起施行,届时持有保险许可证的机构应当于2026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期间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领金融许可证,并同步缴回原保险许可证。
许可证相当于机构的“金融驾照”,是金融监管总局依法颁发的特许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与现行规定相比,《办法》最明显的一处修订即取消了保险许可证,明确保险机构适用金融许可证。许可证由此进一步整合为两类:金融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
其中,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金融控股公司、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直销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经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适用保险中介许可证。
新规相关规定将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已持有保险许可证的机构应当于2026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期间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领金融许可证,并同步缴回原保险许可证,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级监管部门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安排。相关保险机构根据换证工作安排仍暂时持有原保险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2028年6月1日前继续有效。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对换证工作的统筹管理,推动换证工作稳妥有序完成。
在集中换证期间,社会公众可在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在线服务-查询服务-许可证信息查询-金融许可证(保险机构)”栏目查询保险机构持有的保险许可证或已换领的金融许可证信息。集中换证期过后,金融监管总局将实现保险机构许可证信息在“在线服务-查询服务-许可证信息查询-金融许可证”栏目的统一展示。
“此次换证仅涉及保险机构持有许可证种类的变化,不涉及许可证持有主体的改变,也不涉及对原有机构编码的调整,请社会公众注意识别、防范非法金融机构。”前述负责人强调。
同时,本次修订还进一步压实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主体责任,要求机构将许可证纳入内控合规管理范畴,健全许可证管理制度,设置许可证管理岗位,定期组织开展许可证核查,加强合规管理。
与现行规定相比,《办法》还细化完善了行政处罚标准。根据违法违规问题性质、危害程度等,分级分类设置行政处罚标准,增加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条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精神,明确对于机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此外,《办法》要求机构退出并缴回许可证后,应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做好证照管理程序衔接;明确机构退出但未向监管部门缴回许可证、监管部门也无法收缴的情形下,监管部门公告该许可证作废,更好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从而防范非法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