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2月6日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标准和违规情形,提高发行承销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结合发行承销业务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3号——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9月2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3号——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试行)》(深证上〔2023〕931号)同时废止。
《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指引》本次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监管处理原则和工作方式。在总则部分明确实施自律处分“坚持分类监管、精准追责”“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相当”,宽严相济、不枉不纵。同时,明确本所可以视违规情节轻重,在实施自律处分前,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
二是完善违规量罚认定情形。将违规行为涉及项目数量占比、造成的影响与风险、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情况纳入量罚情形,完善关于违规情节严重、较重的认定。
三是完善加重处理情形。将违规行为发生次数多、频率高或者持续时间长调整作为从重、加重处理情形之一。补充主观过错较大、违规行为涉及行贿或者受贿等情形作为从重、加重处理情形之一。
四是完善减轻处理情形。补充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不良影响、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履行相关核查义务、主观过错较小等作为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督促引导当事人履职尽责,主动纠正违规行为。
五是完善对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监管要求。补充关于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建立并有效执行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专项内部制度的监管要求;细化对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内部质量审核以及合规审查的要求,明确具体违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