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2月3日消息记者关注到,近日财政部官网披露了《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等多份文件,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公告》明确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一是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二是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一般纳税人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一是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二是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记者关注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另外,《公告》还明确,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抵扣。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则明确了预缴税款的具体办法,包括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以及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等五大情形。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从长期资产范围、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方法、长期资产的处置、日常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