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正式发布《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旨在规范信用卡及个人消费信贷催收行为,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指引》共七章五十四条,从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业务发展的角度,通过催收行为定义、催收行为规范、外部催收机构管理、内控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五个方面对规则进行制定。明确规定未经债务人同意,严禁在每日晚22:00至次日早8:00进行催收,以及严禁对无关第三人进行催收等细节要求。
多位业内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这份《指引》内含很高的操作性“量化标准”和“穿透式管理”要求,从早期自律规范到行业指引,我国催收行业正经历一场深刻的合规化变革。
深夜催收“宵禁令”、严查“连坐”
催收行业伴随着金融贷款、民间借贷活动的活跃而兴起,无边界催收随之而来。
早在2019年9月,本报记者曾一个月收到三条来自头部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爆通讯录”催收短信,原因为某逾期用户上传的通讯录中有记者本人电话。但当记者按照催收短信提示退订之后,催收人员更换了号码继续向记者发送催收短信。
在一份2019年审结的健康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记载,张雄(化名)因拖欠某消费金融公司本金与利息,有催收机构受到该消费金融公司委托,为其催收贷款,并从催还款额中按比例获利。该催收机构人员对张雄进行殴打,造成张雄多处骨折。
这些情况现在都有了更详细的规定。在《指引》中强调,会员单位催收业务应依法合规开展,在本指引的行为框架内实施,不得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抵制各种形式的违规催收和暴力催收。应当保障债务人的知情权,以显著方式告知债务人归还欠款的法定义务及逾期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中银协在《指引》中明确“未经债务人同意,严禁在每日晚22:00至次日早8:00进行电话催收、外访催收及其他催收”,以及“除债务人及债务相关第三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严禁对无关第三人进行催收”。
除此之外,《指引》还明确划定了合理的催收频率,按照电话催收当时具体情况,主动通话的频密程度应控制在合理及必需的范围内。债务人电话未接通的,催收人员对债务人同一联系方式尝试拨打次数当天不宜超过6次;与债务人另有约定除外。
折射催收业务制度性变迁
值得注意的是,催收规定实现了从行业自律文件,到国家推荐标准,再到行业会员强制性要求的制度性变迁。
2024年5月1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指引》;2025年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45251-2025《互联网金融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风控指引》并于发布当日实施。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有表示,2026年1月30日发布的最新《指引》内容既有继承,也有发展,制度保障性措施和手段更加完备。具体包括:第一,建立催收行为规范,对社会关注的催收时间、频次、联系信息获取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突出强调易理解可执行,设置了禁止红线。第二,强化外部机构规范治理,明确了会员单位对外部催收机构管理的各项要求,建立约束机制。第三,加强催收业务内控管理,要求全面提升机构内部管理能力,实现“治管结合”。第四,发挥协会自律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催收工作热点,鼓励自主催收、推动技术创新、加强黑灰产治理;加强自律管理,推动建立外部催收机构违法违规信息共享、联合打击逃废债。第五,对会员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违反规定的处罚。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表示,最新发布的《指引》,是以《中国银行业协会信用卡催收工作指引试行》(银协发〔2021〕93号,以下简称“《信用卡催收指引》”)为基础,充分衔接并吸纳2025年发布的国家标准《互联网金融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风控指引》(以下简称“《互金催收指引》”)的核心合规要求与量化标准,针对性出台的银行自律指引。
在刘新宇看来,该《指引》拓展了《信用卡催收指引》关于催收业务的范围,将信用卡业务拓展至个人消费贷款产品和其他个人贷款产品业务,同时对标《互金催收指引》的国家标准,针对催收时间、频次、联系信息获取等长期困扰行业的模糊敏感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并设置禁止红线;针对外部催收机构,明确会员单位对外部催收机构管理的各项要求,建立约束机制等。最终《指引》形成了当前银行业开展信用卡及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业务的一体化催收合规体系。
刘新宇提及,2021年发布的《信用卡催收指引》是首个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针对信用卡催收业务出台的专门自律规范,但其仅适用于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信用卡催收场景,且未明确有关的量化指标;2025年发布的《互金催收指引》国家标准,将规范范围延伸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个人网络消费信贷,填补了互联网金融催收领域的规范空白,同时作为首个针对贷后催收业务的国家级标准,更具有强制效力;2026年最新发布的《指引》则是对前期规范的整合与升级,虽仍为银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文件,但其将适用范围扩展至银行业的信用卡与个人消费贷全品类,覆盖传统线下与银行互联网端的消费贷场景,实现了对传统银行消费信贷催收场景的全流程覆盖。
刘新宇补充道,这种历史演进呈现出“适用范围逐步扩大、规范标准持续细化、管理维度不断延伸”的鲜明特征,其也成为我国催收行业从“野蛮生长”向“规范有序”转型的真实写照,也是监管层、行业协会对兼顾金融机构债权实现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断探索。
找到金融安全与权益保护的“公约数”
中银协同时表示,下一步,中银协将加强跟踪指导,做好《指引》实施工作,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上不断迈进。
从受访人士的反馈来看,这份文件的出台也并非单纯的收紧,而是在寻找金融机构债权安全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之间的“最大公约数”。
刘新宇表示,这种穿透式管理,核心是明确金融机构对互联网平台催收的主体管理责任,要求金融机构将互联网平台催收与其他外部催收机构纳入同一规范标准、实行同一管控要求,严禁金融机构通过委托互联网平台催收转移合规风险、规避监管责任。这种穿透式管理模式,以金融机构的管理义务为纽带,以实现监管要求从金融机构到外部催收机构的层层落地,确保催收行为全程合规可控,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人格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催收有度、维权有据”的平衡,让金融消费市场的公平性和安全性得到进一步提升。
连有表示,催收新规中的量化规定(22:00—8:00禁催、频次限制、联系人区分)绝非简单的“道德宣示”,而是具有法律操作性的权利救济工具。划定22:00—8:00禁催时间红线后,违反规定会侵害“隐私权”保护导致民事侵权,也可能会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行政处罚。如针对催收频率的限制,超过次数的则会构成“明显不当催收”的直接证据,向无关第三人进行催收的可能构成“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
他同时表示,新《指引》有望实现债权实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平衡点。如需要会员单位对第三方催收机构承担管理、监督、检查的实质责任,而非简单外包免责。再比如,对债权人而言,保留了合法催收的时空弹性并通过“业务信息共享”机制打击“反催收黑灰产”;还有,对债务人而言,将催收“骚扰”转化为可诉的“违规”,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的可查阅等权利,形成立体保护。对会员单位要求对第三方机构不能完全依赖外包和过度授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