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布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新华财经
新华财经北京2月2日电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提到,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
一般纳税人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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