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2月1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有关规定和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出口税收政策调整情况,对出口退税管理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完善,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推动出口退税申报办理更加便捷高效。
《公告》对不同时期出台的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进行了归并整合,形成统一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出口退(免)税备案、申报、办理及服务管理等事项,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有利于纳税人全面理解掌握、规范高效遵从。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对《公告》进行解读时表示,《公告》总体沿用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并将分散在不同时期出台的管理文件内容进行归并整合,形成规范统一的管理办法,便利纳税人理解掌握。
实现备案事项“一表通办”、附送资料“一单明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了解到,《公告》共8章64条,总体沿用了现行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纳税人意见建议进行了局部优化调整。
首先是精简整合备案表单。将原有规定中出口退(免)税的基础备案、4类特定业务备案(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免税品经营企业备案、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原需分别报送的5张备案表单简并整合为1张通用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实现备案事项“一表通办”。
归集研发机构等8类特定主体备案时需要提供的附送资料,形成1张《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实现附送资料“一单明确”。
其次,优化调整备案变更要求。按照原有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申请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业务退(免)税。
针对部分客观因素确实无法即时结清税款,或因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对政策不熟悉误选退(免)税办法等实际情况,《公告》在上述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增设例外条款,明确对存在特定情形的出口业务,按照规定报告税务机关后,无需在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可在变更后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实现备案事项“一表通办”、附送资料“一单明确”,主要是聚焦出口退税流程的调整和优化。过去,出口退税一定程度上存在流程繁琐,表格重复且不清晰的问题,导致企业填表成本高,效率低。“通过精简整合,将多个备案表合并,不仅降低了企业填表时间成本,而且提高了准确性和便利性,提升了政府办事效率。”
36个月内未申报办理退(免)税应缴纳增值税
在出口退(免)税证明管理方面,《公告》指出,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为纳税人开具电子证明。纳税人确需开具纸质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在解读时表示,《公告》总体沿用了现行出口退(免)税证明申请开具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税务部门与海关部门深化协作等情况,对部分证明的申请和开具规定进行了调整优化。
首先,实现证明全面电子化。在2022年已实现6类证明电子化开具的基础上,结合税务与海关等部门数据共享新情况,明确剩余的3类证明(《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也可电子化开具使用。
其次,调整证明办理时限要求。根据出口货物自报关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办理退(免)税、免税应缴纳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公告》同步明确,委托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也是企业需要关注的。”施正文向记者表示,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要求,无论是申请退税还是追缴,都需要明确期限。比如,税收征管法规定,多缴税款申请退税的期限是三年。“我认为《公告》是在税收征管法框架内,更加细化了相关领域,进一步明确了税收的确定性。鼓励社会主体及时有效行使退税权利。”
此外,《公告》还明确,纳税人可以选择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据初步统计,新增3类证明电子化预计每年可减少3.6万户企业约11万份纸质证明的开具报送,大幅减轻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理负担。
为确保新政策平稳落地、精准执行,《公告》结合政策更新情况,对出口退税业务事项的管理要求进行了局部优化调整,对绝大部分企业而言,《公告》的施行不会过多改变其现有申报习惯,在办理绝大部分出口退(免)税业务时基本可实现“无感”切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