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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1 23:22:30 股吧网页版
增值税税负再减!自然人按次纳税起征点翻倍至1000元,6类交易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

  10号公告明确了增值税起征点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同日,根据10号公告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

  4号公告进一步调整优化了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判定细则,自今年起,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并明确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的,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这些调整是出于哪些考虑?会对相关适用主体产生怎样的影响?4号公告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享有“放弃优惠自由”,这会对小规模纳税人带来哪些影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起征点标准提升:减轻小额、零星交易主体负担

  将自然人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主要是出于哪些考虑?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次纳税主要适用于偶尔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个人,这类纳税人并非以经营为目的,税源较为零散,因此在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上应区别于以经营为目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施正文指出,近年来,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已出台多项减免政策: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然而,这些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按期纳税的纳税人,按次纳税人此前无法享受同等待遇。

  "如果一个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年销售额120万元以下均可享受免税;而按次纳税人每次销售额超过500元即需纳税,这造成了两类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平。"施正文表示,此次将起征点提高至1000元,实质上使按次纳税人能够享受与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相近的税收政策,降低了其纳税频次,是一项减轻税负的优惠政策。

  此外,施正文强调,与经营性、持续性较强的按期纳税不同,按次纳税往往涉及基本民生保障领域,如偶尔提供的外卖配送、咨询讲课等劳务服务等。“提高起征点有助于降低此类人群的税负,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书面采访时表示,将按次纳税起征点由500元提高至1000元,核心在于顺应经济运行和价格水平变化,减轻小额、零星交易主体负担。

  她表示,一方面,随着物价水平和居民收入提高,原有500元标准对自然人零星经营的“免税缓冲”作用明显弱化,提高起征点有助于更真实反映小规模、偶发性交易的实际情况,避免“因额小而频繁纳税”。另一方面,此举有利于降低征纳成本、提升征管效率,减少税务机关对低税额事项的管理投入,将资源更多用于重点领域和高风险环节。

  6种特定情形调整为按期纳税:扩大优惠政策覆盖面

  4号公告明确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的,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这又是出于哪些考量?对这6种特定情形的适用群体会产生哪些影响?

  在李旭红看来,这主要基于交易属性和征管公平性的考量。这类收入通常具有稳定来源或明显经营属性,若继续按次判断,易出现人为拆分交易、规避纳税的问题。统一按期纳税,有利于防范税收套利、维护税制公平,也更符合其实际经营模式。

  “对相关人群而言,政策并非简单加重负担,而是通过更高的月度起征点,为真实的小规模出租或处置行为保留免税空间。”李旭红说,同时,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持续性收入,明确纳税义务边界,有助于提升合规确定性,减少征管争议,推动自然人增值税征管向规范化、精细化转变。

  施正文认为,此项调整对涉及的自然人纳税人是一大利好。“按次纳税人无法享受减按1%征收率的优惠政策;而调整为按期纳税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年销售额12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12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减按1%征收,税负显著降低。”

  在他看来,此次调整旨在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解决税负公平性问题。以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为例,若年租金收入5万元,此前按次纳税需就超过1000元部分按3%缴税,调整后按月计算未达10万元,可享受免税。

  “保险代理人等群体也是如此。”施正文表示,将这些群体纳入按期纳税范围,使其能够平等享受国家自新冠疫情以来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的免征、减征政策,体现了税收政策对民生领域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扶持。

  小规模纳税人"放弃优惠自由":提升制度灵活性

  4号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享有“放弃优惠自由”:不同于一般纳税人放弃优惠后36个月不得再享,小规模纳税人可“部分放弃”。这是出于何种考虑?会对小规模纳税人带来哪些影响?

  对此,李旭红表示,该政策核心在于提升制度灵活性,匹配真实交易需求。一方面,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虽规模较小,但下游客户为一般纳税人,存在取得专票抵扣的刚性需求,若“一免到底”,反而影响交易达成。允许“部分放弃优惠”,有利于顺应市场选择,减少制度性摩擦。另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水平低、抵扣链条短,税收风险相对可控,允许“部分放弃优惠”体现出分类管理和包容审慎的征管理念。

  “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该政策总体利好,既保留免税减负空间,又赋予其在具体交易中自主决策的权利,但同时也要求其加强税负测算和发票管理,提升合规意识。”李旭红说。

  施正文也认为这赋予了小规模纳税人更大的税收优惠选择权和灵活性。

  他解释说,增值税的免税效果与其他税种不同,享受免税虽无需缴纳销项税额,但相应的进项税额也无法抵扣。“如果纳税人进项较多,实际可能因免税而承担了进项税成本,反而增加了实际税负。”

  具体而言,若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销项减进项),在增值率不高的情况下实际税负可能很轻甚至为零;而若选择免税(简易计税),则无法抵扣进项,实际承担了进项税成本。“因此,免税对某些纳税人未必是好事。”

  施正文表示,给予小规模纳税人“部分放弃”免税的权利,使其可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如下游客户是否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灵活选择,更有利于其充分享受减轻税负的权利。而一般纳税人放弃优惠后36个月内不得再享受,主要基于征管考虑及对国家税源影响的考量,因一般纳税人规模大、政策变动影响显著;小规模纳税人规模小、变动冲击有限,故给予更多照顾。

  免征增值税项目分类:阶段性优惠与长期政策的平衡

  10号公告将免征增值税项目分为“长期延续”(2026年起无期限)和“阶段性延续”(2026—2027年)两类。

  在李旭红看来,这体现了制度稳定性与政策灵活性相结合的政策取向,具有清晰的分类逻辑和治理考量。

  她进一步解释,所谓长期延续的免税项目,主要集中在基本民生、公共服务、社会公益领域,如农业生产、医疗、教育、社会保障、基础公共服务以及部分金融和政府行为。这类项目具有公共属性强、社会共识度高、税收调节空间有限等特点,长期免税有助于稳定市场和公众预期,避免频繁调整对民生和公共服务供给造成扰动。

  而阶段性延续的免税项目,则更多服务于结构调整、稳增长和重点政策目标,如对特定产业、特定群体或特定时期给予支持。这类政策保留期限,既有利于在短期内发挥定向激励和托底作用,又为后续根据经济形势、财政承受能力和政策效果进行评估调整预留空间,防止优惠政策“固化依赖”。

  施正文也表示,此类阶段性优惠未来可能随征管条件改善、经济形势变化等而调整,逐步过渡到一般计税方法。而长期延续的免税项目虽无明确期限,也并非永久不变,只是表明政策稳定性较强,必要时也可通过法律修订调整税率或征收率。

  增值税法中明确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但记者注意到,10号公告中仍保留有5%的征收率。

  对此,施正文解释,虽然增值税法将征收率统一为3%,但10号公告中的此类情形实质上属于税收优惠政策。“这些行业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9%),因进项抵扣较少,税负可能高于5%;允许其选择简易计税按5%征收,实际税负低于一般计税方法,因此属于减税政策,符合国务院经授权发布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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