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2-01 22:20:40 股吧网页版
新规落地,基金业迈向“基准约束”时代
来源:中国基金报

  【导读】新规落地,基金行业迈向“基准约束”新时代

  1月23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旨在遏制长期以来部分基金存在的“风格漂移”“挂羊头卖狗肉”等现象,推动行业回归“持有人利益优先”的本质。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是继费率改革后,公募基金行业又一项以投资者为中心的制度改革,不仅从源头上规范了产品设计,更通过强化基准的“锚定”作用,推动基金经理投资行为透明化、纪律化。

  行业主题基金风格更加清晰

  长期以来,主打行业轮动策略的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在较为宽泛的投资范围内捕捉不同行业的投资机会。《细则》明确要求全市场选股基金原则上应以宽基指数或其对应的策略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将对这类基金的行业轮动策略形成制度性约束。

  与此同时,行业主题型基金以相关的行业、市场板块、主题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风格更加清晰。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负责人赵威指出,未来,行业主题型基金在产品设计之初就应明确投资目标,使投资者能形成合理预期,真正买到自己想要的产品。

  行业主题型基金是否会因此丧失获取超额收益的空间?受访机构及人士一致认为,新规抑制的是偏离基准的盲目拓展,而非超额收益本身。

  创金合信基金指出,新规禁止“挂羊头卖狗肉”及随意变更基准,将使行业主题型基金回归更为纯粹的工具属性。基金经理将更专注于赛道内的个股深度挖掘,而非跨界博取收益。

  盈米基金研究院研究员聂涵表示,以往部分基金通过“偏离赛道”获取的超额收益,会使投资者对产品的认知模糊,并非工具属性的体现。依据新规,考核将更聚焦基金相对特定赛道基准的超额收益,激励基金经理在自身能力圈内“做精做深”,为投资者创造可预期、可持续的超额回报。

  同泰基金相关人士认为,在新规指引下,各类型基金都将获得更清晰的标签,工具属性提升,而超额收益仍可在既定策略内获取。

  推动基金公司转向“产品驱动”

  《指引》不仅影响投资端,也将重塑基金公司的产品布局、投研构建与激励机制,推动基金行业从依赖明星基金经理的“造星”模式,向工具化、策略化产品线战略转型。

  创金合信基金指出,新规将促进基金公司从主动“造星”向发展工具化、策略化产品转型。新规禁止不同类型基金混合排名及强制展示基准表现,打破了靠“风格漂移”博取短期排名的营销模式,促使产品定位从“黑盒”转向清晰透明的“白盒”,从过度依赖基金经理的个人能力圈的“单兵作战”向打造团队化、平台化、多策略的投研一体的体系化作战方式逐步转变。

  为此,基金公司需要进行一场投研能力重构。首先,在产品设计端,坚持“基准适配”,基金公司需要更加重视产品设计和布局,通过精准界定旗下基金风格,确保产品线有清晰的差异化定位,避免基金投资“抱团”和同质化竞争。其次,将合规风控前置并嵌入投资过程,建立多维度偏离度管控机制,有效纠偏“风格漂移”。最后,引导投研人员深耕细分赛道,考核机制采用多维度、重视风险调整后收益等更能体现持有人体验和基准约束下投资能力的指标。

  新规将基金经理绩效薪酬与基金长期业绩相对比较基准的表现深度绑定,并禁止将不同类型权益基金直接进行业绩排名。

  聂涵认为,这有助于改变过去依赖短期排名冲击规模的激励机制,促使基金公司转向构建“清晰、多元、有生命力”的产品线,以更好满足投资者资产配置需求。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