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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31 20:00:30 股吧网页版
禁止晚10点至早8点催收 中银协发文规范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中国银行业协会最新制定《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按照《指引》,未经债务人同意,严禁在每日晚10点至次日早8点进行电话催收、外访催收及其他催收。

  《指引》还明确,协会会员单位是催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对自催团队及合作外部催收机构的管理责任;外部催收机构要负责自身业务开展的合规性管理,对违反《指引》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泸州银行首席顾问杨延文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银行业外包催收,在未经规范的情形下,容易引发一系列市场乱象等风险事件。最新《指引》的宗旨,正是对消费贷催收乱象予以禁止,促进贷后催收行为进一步规范化。

  严禁采用恐吓、辱骂、欺诈、威胁等方式催收

  《指引》要求,会员单位催收业务在《指引》的行为框架内实施,不得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抵制各种形式的违规催收和暴力催收。

  《指引》明确,催收是会员单位在债务人出现违约情形后维护债权安全的正当追索行为,其追索权利及正当的追索方式均受到法律保护,追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建团队或委托外部催收机构追索、通过司法手段追索。

  按照《指引》,会员单位是催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对自催团队及合作外部催收机构的管理责任;外部催收机构要负责自身业务开展的合规性管理,对违反《指引》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会员单位应当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审慎管理外部催收机构。与外部催收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时,应当落实业务合规审查主体责任,加强与外部催收机构在从业人员合规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等方面的协作。会员单位应实行名单制管理;建立并持续完善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外部催收机构信息管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对单笔债务在同一时期内仅可委托一家催收机构实施催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等官方渠道统一公开委托催收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催收人员在实施催收过程中严禁出现以下行为: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追查债务人信息、寄送催收信函、开展催收行为。外部催收机构以会员单位身份开展催收。通过散布他人隐私、非法获取个人信息,采用恐吓、辱骂、欺诈、威胁、暴力、涉黑等不当手段开展催收。采取误导性表述虚构或夸大事实。以列入虚构的黑名单、虚构的不良信用数据库为由开展催收。以虚假承诺、夸大债务数额、性质、法律后果为由开展催收。在公众场所张贴催收公告、律师函等文书。未经同意,进入住宅等私人场所或债务人所在的相关办公区域实施催收

  杨延文指出,银行业外包催收,在未经规范的情形下,容易引发一系列市场乱象等风险事件。最新《指引》的宗旨,正是对消费贷催收乱象予以禁止,促进贷后催收行为进一步规范化。

  应记录催收全过程

  杨延文指出,事实上,银行贷后催收工作外包不可能被直接取缔,而应着眼于加强外包催收行为管理,毕竟银行面对海量个人消费借款,自身无法做到每笔亲自催收。这也是这份指引文件的精神所在,即一方面正视银行消费贷催收外包带来的系列市场乱象,另一方面,聚焦明晰责任、规范行为等,对外包催收行为予以规范指引。

  《指引》指出,未经债务人同意,严禁在每日晚10点至次日早8点进行电话催收、外访催收及其他催收。

  按照电话催收当时具体情况,主动通话的频率和密度应控制在合理及必需的范围内。债务人电话未接通的,催收人员对债务人同一联系方式尝试拨打次数当天不宜超过6次;与债务人另有约定除外。

  《指引》要求规范联系第三人,第三人分为债务相关第三人及无关第三人。当债务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则会员单位可认定配偶为债务相关第三人,会员单位应严格、审慎认定债务相关第三人。严禁对无关第三人进行催收。

  《指引》规范催收记录。会员单位和外部催收机构应记录催收全过程,确保相关录音、录像及其他催收记录真实、客观、完整反映催收过程,录音(录像)资料保存年限应参照相关监管规定执行。会员单位采取司法催收的,在相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形成的录音、录像及其他催收记录按照其管理要求执行。

  外访催收时,应安排不少于两名催收人员。催收人员应出示工作证件或受托催收身份证明。催收人员应遵守基本礼仪。催收行为应全程录音(或录像)。外访催收人员应着装得体,不得穿着特殊服饰或有不当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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