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最新发文!扩大战略投资者类型,明确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来源:券商中国
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改,扩大了战略投资者类型,明确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并进一步强化监管要求。
战略投资者是指出于长期战略目标进行股权投资,与上市公司谋求战略协同价值的投资者。按照最新调整,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基金、附条件的商业保险资金、公募基金、银行理财等机构投资者可以作为战略投资者,以耐心资本作为战略性资源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
战略投资者可以为产业投资者或者资本投资者。在规则上,此次修改将该类投资者界定为资本投资者,而将其他实业投资者界定为产业投资者。
根据最新要求,在长期、较大比例持股和提名董事参与公司治理基础上,要求资本投资者应当深入了解上市公司产业发展,能够帮助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性资源,或者显著改善上市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促进上市公司市场资源整合或者增强核心竞争力。
持股比例上,坚持战略投资者应当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新规进一步明确战略投资者本次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原则上不低于5%,可以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此外,完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战略资源导入和整合的落实情况和效果。并进一步强化监管要求。强调战略投资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最低持股比例、股份锁定期要求,避免代持股份、绕道减持等违规行为,损害制度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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