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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31 02:11:30 股吧网页版
公募基金信息披露规则迎修订引导行业长期投资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江聃 程丹

  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下称《内容与格式准则—定期报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步就《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下称《XBRL模板》)征求行业意见。

  此次调整体现为“一简、两增、一调整”的特点。“一简”是将此前的多份内容与格式准则信息披露要求合并为一份规范性文件。

  本次修订将现行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报)、3号(半年报)、4号(季报)整合成一个规范性文件(即《内容与格式准则—定期报告》),并根据各类型定期报告特点,保留相应个性化披露要求。

  同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上位法规定和行业最新实践,更新了各类型定期报告的信披内容与格式要求。

  “两增”是本次《XBRL模板》,要求管理人在年报、半年报、季报中新增产品过去7年、10年中长期业绩,不再披露过去1个月的业绩;要求管理人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过去一年的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盈利投资者占比情况。

  分析指出,这是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要求。该方案明确提出,公募基金要综合展示产品中长期业绩、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投资者盈亏情况等信息。

  “当前,部分主动管理的股票型、混合型基金存在换手率较高的问题,有悖于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可能导致投资者长期收益不佳。”业内人士表示,这是《XBRL模板》中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相关产品的股票换手率数据、强化投资行为稳定性的信息披露的原因。

  “一调整”是在新修订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定期报告》中进行充分授权,将《XBRL模板》的层级由“规范性文件”,调整为“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

  前述业内人士表示,修订工作完成后,将形成“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在保持规则的简明性和权威性基础上,进一步增强规则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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