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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8 23:41:40 股吧网页版
首例“AI幻觉”案宣判!生成错误信息称可赔十万,用户败诉
来源:南方都市报

  近日,全国首例“AI幻觉”引发的侵权纠纷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此案中,梁某使用一款AI应用查询高校报考信息,AI生成不准确信息,并称“如果生成内容有误,我将赔偿您10万元”。1月28日,南都N视频记者从杭州互联网法院获悉,梁某起诉后,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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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庭长肖芄解析该案件。

  2025年6月29日,梁某在某AI应用中输入提示词询问某高校报考的相关信息时,AI应用生成了关于该校某校区的不准确信息。

  梁某发现后,对AI应用进行了纠正和指责,AI应用仍坚称信息准确性,并称,若内容有误将向用户提供10万元赔偿。其后,梁某将从该校官网查询到的招生信息提供给AI应用,此时AI应用承认其生成了错误信息,并建议梁某到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索赔。

  梁某遂起诉要求涉事科技公司赔偿损失9999元,认为AI应用生成不准确信息对其构成误导,使其遭受侵害,并承诺对其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出意思表示,案涉AI自行生成的“赔偿承诺”亦不能视为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且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属于“服务”范畴,而非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本案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而非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院指出,涉事科技公司已在应用程序欢迎页、用户协议及交互界面的显著位置呈现AI生成内容功能局限的提醒标识,且已采用检索增强生成等技术提升输出可靠性,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最后,原告并未能就“因信息误导而错失报考机会并产生额外成本”的损害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依法难以认定损害存在,且相当因果关系标准下,案涉AI生成的不准确信息并未实质性地介入或影响原告的报考决策过程,二者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案涉行为不具有过错,未构成对原告权益的损害,依法不应认定构成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庭长肖芄提醒,大模型在当前技术条件下仅是人们生活、工作的“文本辅助生成器”和“信息查询的辅助工具”,尚不是可靠的“知识权威”,更不能作为“决策替代者”,绝不应轻信、盲从,而需多方验证,审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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