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时透露,将推动修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近年来,年假难休已成为劳动权益保障领域的焦点议题,每年都会引发各方讨论。此番人社部最新表态,把推行带薪年休假制度面临的困境再次摆上台面。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休息权利。1995年正式施行的劳动法已规定我国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2008年,国务院发布并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更是清晰界定了职工休年假的“权利清单”。但是,多年来,带薪年休假不但没能覆盖广泛的劳动者群体,甚至在一些私营和中小企业沦为“纸面上的权利”,成为“镜中花,水中月”。
带薪年休假为何难以完全落实?从劳动者层面来说,休假观念淡薄,维权意识不足,以及岗位竞争不敢请假等都是现实阻碍因素。对于企业来说,出于控制成本考虑,工作链条上每个岗位安排都很紧凑,员工休年假就会影响工作效率,提高经营成本,所以企业普遍缺乏执行这项制度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更主要的是,当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框架化,对落实带薪年休假缺乏强制约束性手段,地方政府劳动监察缺位,也客观上助长了年假被虚置的现象。在此背景下,修改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规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正愈发显现。
为更好推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多有专家建议加强立法,应进一步细化计算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时间的具体规则,以及带薪年休假执行方案和争议解决的程序性规定等,提升制度的可操作性。同时,针对一些新问题、新现象尽快提供政策层面的解决方案。比如,我国目前已经有超过8000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这一规模庞大、且部分不具备完全劳动关系的群体,能否享受带薪休年假,是否应建立针对该群体的带薪年休假规则,有待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
带薪年休假制度也应该纳入法治运行轨道。监管部门需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完善执法机制,将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内容。同时,要立法赋予劳动保障机关行政执法权限,对于故意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企业和经营者进行处罚。针对未休可获300%工资报酬等替代性补偿不到位的做法,可设立惩罚性罚款数额,切实发挥行政惩戒功能。这都是从外部管理层面构想的制度设计,意在强化对违法企业的监督和纠治手段,形成制度化威慑力。
需要注意的是,人社部此次强调,修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为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该项制度。职工是否能休年假,最终决定权往往完全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用人单位作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统筹安排员工休假的法定义务,如何让用人单位心甘情愿、依法依规主动安排员工带薪休假,才是这项制度能否落地的决定性因素。带薪年休假制度设计的再好,最终也需要用人单位来切实执行。为此,需要在引导企业主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方面想办法,要出台激励性的政策措施,通过信用评价、社会奖励和利益补偿等方法,形成全方位的带薪休假制度执行保障体系。
近年来,部分行业和企业“内卷式”恶性竞争现象备受关注,国家正在进行系统性整治,此时强调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反内卷是为减轻企业竞争和生存压力,也是反无节制式要求员工加班,帮助劳动者从“996”和过劳状态中解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标杆,以及行业头部企业要带头不折不扣执行关于带薪年休假的制度规定。总之,要让带薪年休假作为劳动者的基准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