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2026年1月19日—2026年1月23日)》。中国证监会国际司共对3家企业出具补充材料要求,其中,要求山东极视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极视角”)补充说明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合理性,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等事项。
1月20日,极视角向港交所主板提交上市申请,中信证券为其独家保荐人。
具体来看,证监会要求极视角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说明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合理性,该等入股价格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否存在入股对价异常、利益输送等情形。
二、请说明国有股东办理国有股标识进展情况。
三、请说明在行使超额配售权的情况下,本次发行上市后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控制权的情形。
四、请说明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离职员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进展情况,并就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五、请说明公司业务涉及AI大模型的具体情况,是否完成相关大模型备案。
六、请说明公司及下属公司是否涉及开发、运营网站、小程序、APP、公众号等产品,是否涉及向第三方提供信息内容,提供信息内容的类型以及信息内容安全保护措施;同时说明收集及储存的用户信息规模、数据收集使用情况,上市前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安排或措施。
七、请说明前期A股上市辅导备案的具体情况,是否计划继续推进A股上市及具体安排,是否存在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八、2025年7月股份转让后,青岛天路利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不再持有公司股份,请说明其仍申请“全流通”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九、请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据招股书,极视角虽称其为中国领先的AI(人工智能)计算机视觉解决方案提供商,且在中国新兴企业级计算机视觉解决方案市场中排名第八,但其市场份额仅1.6%,较排名第一的公司份额相差甚远,且该市场相对分散。
报告期内(2022年至2025年前三季度),极视角分别实现收入1.02亿元、1.28亿元、2.57亿元和1.36亿元,年/期内利润分别为-6072.2万元、-5624.6万元、870.8万元和-3629.6万元。可以看出,虽然公司在报告期内营收均实现同比增长,但大部分时间均处于亏损状态,仅2024年实现盈利。
报告期内,销售及分销开支、行政开支和研发开支这三项成本占据公司收入的大头。报告期内这三项开支总额分别为1.01亿元、9830.4万元、9827万元和1.01亿元,分别占各年/期收入的99.91%、76.99%、38.19%和74.39%。
另需注意的是,极视角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失血”,报告期各期分别为-7914.3万元、-7296.3万元、-1759.2万元、-2137.3万元。
极视角此前已历经多轮融资,投资方包括山东陆海联动、华润创新、高通中国等。公司曾于2024年1月在青岛证监局进行A股IPO辅导备案,同年5月,公司又随团赴港进行上市路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