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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4 13:54:50 股吧网页版
重塑37万亿公募基金行业“度量衡”体系 证监会新规构建多维管控机制
来源:中国经营报

  2026年1月23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同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指引》《操作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指引》《操作细则》明确了业绩比较基准选取和使用的基本要求,重点压实了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责任,同步完善基金托管、销售、评价等各方职责,以此构建围绕业绩比较基准的全链条、多维度管控机制。

  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此次新规的出台是一次深刻的制度性纠偏,其核心在于重塑行业的“度量衡”体系。对行业而言,这标志着从粗放式的规模竞争向精细化的责任投资演进;对投资者而言,新规提供的是一套“解码器”和“防护网”。

  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11月底,我国境内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共165家。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净值合计37.02万亿元。

  新规包含四方面重点内容

  2025年5月,证监会印发《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提出了围绕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系列改革措施。《指引》《操作细则》的出台,标志着《行动方案》又一重要成果落地。

  新规主要包括四方面重点内容。

  一是突出基准对产品的表征作用。一方面,《指引》《操作细则》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充分体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与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另一方面,要求管理人根据产品定位、投资风格和业绩比较基准任命具备相关管理经验的基金经理,且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化,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化、市场短期变动、业绩考核或者排名而变更基准。

  二是强化基准对投资的约束作用,有效发挥业绩比较基准“锚”的作用,杜绝“挂羊头、卖狗肉”“风格漂移”等问题。

  主要措施包括:要求管理人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纠偏和问责等全流程管控机制,为业绩比较基准发挥功能作用提供保障。提高基准选取的决策层级,由公司管理层对基准选取进行决策,并对选取基准承担主要责任。强化内部监督力度,由独立部门负责监测基金偏离情况,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偏离进行判断,从而对投资形成监督约束。

  三是发挥基准对考核的指导作用,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考核指挥棒作用。

  一方面,明确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体现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在衡量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时,管理人应当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

  另一方面,规范基金评价评奖机制,改变全市场排名导向,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以更加科学客观地衡量基金投资业绩、风险控制能力和风格稳定性。

  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评价机构在进行权益类基金投资业绩排序或者排名时,应当结合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合理分类。

  四是强化基准的外部监督。为推动各方归位尽责,构建相互约束、良性循环的行业生态,《指引》《操作细则》对包括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等在内的其他市场机构也提出相应要求。

  为推动平稳过渡,新规对存量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设置和其他内容不符合《指引》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给予1年的实施过渡期。证监会将会同基金业协会指导行业机构在规则过渡期内,稳妥做好存量产品的基准优化变更工作,使基准更加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和基金实际风格,确保不对市场稳定造成影响。

  一次深刻的制度性纠偏

  “此次新规的出台是一次深刻的制度性纠偏,其核心在于重塑行业的‘度量衡’体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记者表示。

  田利辉认为,长期以来,业绩比较基准的模糊与失真,导致基金评价失准、管理人行为异化与投资者认知错位三者相互嵌套,构成了行业发展的内生性障碍。

  “新规通过确立基准选取的审慎性原则和全流程管理的内控要求,在学理上是对‘委托—代理’关系中信息不对称与激励不相容问题的精准干预。它强制将管理人的投资能力评估锚定在可验证、可归因的基准之上,使得‘风格漂移’从隐蔽的套利策略转化为可问责的管理缺陷。”田利辉强调。

  田利辉表示,对行业而言,这标志着从粗放式的规模竞争向精细化的责任投资演进。基准与薪酬的强关联,构建了“风险承担与收益获取”对齐的新型激励相容机制,引导投研活动回归基本面与长期主义。

  对投资者而言,新规提供的是一套“解码器”和“防护网”。规范化的披露使基金产品从“黑箱”变为“玻璃箱”,投资者得以依据清晰的基准进行绩效归因和风险识别,从而做出符合自身偏好的理性选择。

  “这最终将推动整个基金市场从销售驱动向信托责任驱动的基础性转变,提升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田利辉表示。

  另一位行业人士亦表示,新规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多方面积极意义。新规构建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专门性、系统性制度,填补了公募基金监管规则的空白。直击“风格漂移”“基金盲盒”等行业痛点,通过强化基准约束,有利于引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更加注重投资纪律,减少短期博弈,专注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回报。

  同时,新规也有利于推动公募基金形成更加稳定清晰的投资风格,更好发挥公募基金的价值投资工具属性,成为机构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的有效工具,赋能基金投顾业务发展,为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

  此外也可引导投资者理性客观看待基金投资收益。新规通过明确基准定位、优化展示披露,培育投资者长期投资理念,让投资者明白基准是衡量基金经理主动管理能力的标尺,而非市场热点或短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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