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的最后一天,山东、广东、深圳3地证监局,同日对3家私募基金公司及3名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合计罚款436万元。“一日三罚”,也给2025年私募基金从严监管画上了句号。
《中国经营报》记者据截至2026年1月22日公开信息梳理,2025年,证监部门共处罚了10家私募基金公司、14名私募基金从业者,合计罚没金额达2.22亿元。私募违法行为的“重灾区”,也是证监部门的严打重点,包括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挪用侵占基金财产,开展资金池业务,信息披露、报送、提供不合规等。
业内专家表示,证监部门严打私募基金违法活动,有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净化市场生态,提升行业整体公信力。
日前,中国证监会在2026年系统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完善私募基金监管体制机制。
专家建议,立足“预防为先、监管从严、追责有力、共治有效”原则,形成全链条治理格局,构建、完善私募基金违法活动综合惩防体系。
首现千万元级重罚案例
记者梳理发现,2025年,证监部门共对10家私募基金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款2814万元。
同期,有14名私募基金从业者合计被罚没19393万元。其中有5人同时被采取5年至终身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年内,出现了自2023年9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监管条例》)施行以来,首个千万元级巨额罚款的案例。
2025年11月27日,浙江证监局对浙江优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策投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优策投资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优策投资挪用基金财产,实际控制人黄巍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优策投资提供、报送的产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依据《私募监管条例》,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优策投资及黄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100万元、900万元罚款,同时对黄巍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刘凯歌虽未在优策投资任职,但实际负责优策投资经营管理工作,参与案涉基金产品赎回等运作,被给予警告,罚款420万元。
焦健作为优策投资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同时兼任除优策长青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其他10只案涉基金产品的投资经理,被给予警告,并处105万元罚款。
2025年年内对个人最严厉的处罚同样由浙江证监局作出。
2025年11月3日,浙江证监局决定依据《基金法》《私募监管条例》《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对林艺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857.69万元,并处以8857.69万元,同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浙江证监局指出,林艺平在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公司任职,实质上实施了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履职行为。其利用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未公开信息,在沪深两市趋同买入股票并盈利,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违法行为。
实际上,相较于2014年8月21日起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监管办法》),《私募监管条例》大幅提升了处罚力度,这也显著增强了2025年年内适用《私募监管条例》案例的威慑力。
对于私募基金而言,也显然感受到了此种威慑力。例如,被处罚的广东华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迪集团”)就申辩称,其相关行为主要发生在2018—2023年,应适用《私募监管办法》而非《私募监管条例》。
广东证监局则指出,华迪集团涉案违法行为持续至《私募监管条例》施行期间,适用《私募监管条例》处理并无不当。最终,华迪集团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5万元罚款;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某被给予警告,并处以33万元罚款。
相较而言,适用《私募监管办法》的珠海横琴博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博瀚”)及责任人的罚款分别仅为3万元、6万元。
全面打击各类违法活动
业内专家表示,从2025年处罚案例来看,当前私募基金被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三大环节。这些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正是证监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
在资金募集端,主要问题为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2025年年内被处罚的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得资本”)、横琴博瀚、上海米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米椒”),皆存在该问题。
例如,2024年7月—2025年1月,利得资本根据赎回期限、客户类型等为利得盈1号制定了年化3.9%—5.9%的“业绩比较基准”。利得盈1号投资者申购时签署的《利得资本-利得盈1号申购赎回申请表》载明了“业绩比较基准”;利得资本在利得盈1号投资者赎回时按照“业绩比较基准”支付投资收益。
在投资运作端,问题集中于挪用基金财产、进行利益输送、开展资金池业务等。
尤其是挪用基金财产问题最为突出。2025年10家被处罚的公司中,有6家存在该项违法行为,包括利得资本、优策投资、华迪集团、上海米椒、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汕头宜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投资”)等。
比如,宜华投资作为管理人,明知宜华集团挪用股权回购款,未能确保汕头宜华壹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财产安全,放任3145万元股权回购款被挪用。
利益输送方面,除上述优策投资实际控制人黄巍外,横琴博瀚控股股东、总经理、执行董事冯某,决策横琴博瀚管理的基金产品通过低价卖出、高价买入等操作,与其本人控制使用的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控制账户获利518.75万元,相关基金产品相应增加持股成本518.75万元。
在信息披露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报送、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等。
完善综合惩防体系
“严厉查处私募基金违法行为,是落实新‘国九条’要求的重要举措,具有多重深远意义。”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合伙人刘乃进表示。
对于投资者而言,严监管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例如优策投资等案例中,证监部门不仅处以高额罚款,更推动违规机构整改退出,最大程度挽回投资者损失。”刘乃进称。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春峰也认为,严监管有助于遏制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守住投资者“钱袋子”,增强市场信心。
对于私募基金行业本身而言,严监管可以净化行业生态。“通过清除行业内的违规机构和人员,可以防止‘劣币驱逐良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智斌表示。
“高频次、高强度的处罚可以形成强大监管震慑,让‘合规者生存、违规者出局’成为行业共识,推动行业从‘野蛮生长’向‘规范发展’转型。”刘乃进称。
此外,专家还表示,严监管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运行,推动私募行业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实际上,监管层也在持续发出严监管信号。
2025年12月,证监会表示,将依法严厉查处私募基金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清除“害群之马”,净化市场环境,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2026年1月,证监会召开2026年系统工作会议,强调要“完善私募基金监管体制机制”。
专家认为,完善私募基金监管体制机制,需要构建、完善私募基金违法活动综合惩防体系。
“应立足‘预防为先、监管从严、追责有力、共治有效’原则,形成全链条治理格局。”刘乃进表示。
顾春峰认为,在法律层面,应细化私募犯罪司法解释,明确背信运用受托财产、利益输送等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健全民事赔偿机制,便利投资者维权;深化行刑衔接,建立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会商督办常态化机制。
“通过压实管理人主体责任、强化托管机构监督职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措施,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防控网络,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王智斌如是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