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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3 21:53:00 股吧网页版
大动作!公募重磅新规,落地!
来源:中国基金报

  【导读】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

  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新规正式落地!

  1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直击行业痛点

有利于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产品定位和投资目标而为基金设定的业绩参考标准,一般由指数、合约价格、利率等要素构成,是基金合同的基本要素。从功能作用看,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投资的“锚”和“尺”,发挥确定产品定位、明晰投资策略、表征投资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等重要作用。

  但当前我国公募基金在业绩比较基准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法规制度缺乏专门性、系统性的规定,仅在信息披露、特殊产品设计等监管规则有零散要求,约束力不强。

  二是多数管理人尚未建立覆盖业绩比较基准的全链条内控机制,托管、销售等机构也未有效监督和使用基准。

  三是部分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业绩大幅偏离业绩比较基准,个别产品甚至出现“风格漂移”,对投资者获得感造成较大影响。

  业内人士表示,《指引》通过强化基准约束,直击“风格漂移”“基金盲盒”等行业痛点,有利于公募基金行业回归长期价值投资,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

  《指引》共六章二十一条,分为总则、基准的规范、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基准的外部约束、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强调业绩比较基准运用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和产品投资风格相匹配,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强化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当由公司管理层决策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和管理体系,加强对基金经理、基金产品投资风格稳定性的持续管理。

  三、加强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外部约束。明确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运用等行为,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做好投资者教育等工作。

  四、严格监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自3月1日起施行,设置过渡期

  《指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并设置了过渡期。

  具体来看,一是对存量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设置和其他内容不符合《指引》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给予1年的实施过渡期。

  二是为确保业绩比较基准相关信息披露、业绩展示、评价评奖、排名排序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避免误导投资者,将相关要求与存量产品基准调整过渡期拉齐为1年。

  三是托管人监督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的要求,考虑到涉及系统调整和数据交互等工作,给予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

基金业协会同日发布操作细则

  此外,同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共六章二十八条,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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