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对优化企业年金制度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为提高退休人员收入水平带来更多好消息。
受访专家表示,《意见》聚焦拓宽覆盖范围和简化建立程序两个方向,有望使第二支柱更可及、更易建、更易管。
更多人受益
企业年金经过20多年蓬勃发展,制度框架逐步完善,市场化运作日趋健全,基金累积额与年金覆盖面逐步扩大,投资收益率稳中有进。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三季度,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17.5万户,参加职工3332.05万人,积累基金4.09万亿元,初步显现补充养老功能。
但对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亟待有效扩面,制度普惠性需进一步增强。
记者了解到,企业年金局限于少数企业、覆盖少数劳动者,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企业供款能力弱的实际困难,也有不少企业对政策知之甚少或不适应相关程序和规则而放弃等问题,还有一些企业存在缺乏专业人员操作、人员流动频繁、企业年金关系转续困难等情况。
新发布的《意见》第一条就明确拓宽覆盖范围,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办法》建立企业年金,扩大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健全分配机制、凝聚吸引人才、提升福利水平、促进企业发展的功能。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式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房连泉认为,拓宽年金覆盖范围具有现实针对性。随着社会组织、民办机构和各类新型用工主体发展壮大,将各类用工单位主体纳入制度覆盖视野,拓展了第二支柱年金制度的目标范围,可从源头上扩大潜在参保群体。
更便捷灵活
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算好“加减法”仍然不够。积极适应企业微观治理机制的变化,引入更多样化的建立方式和更灵活化的缴费方式,才是可持续发展的长久之计。
“企业是经营主体,也是企业年金的建立主体,其经营状况受到多重因素影响。”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秘书长鲁全介绍,此次《意见》在确保程序规范的前提下,从3个方面进行了政策创新。在建立程序上,明确了企业年金方案既可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也可采取其他灵活的民主程序;在建立方式上,除建立单一计划外,还可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以及探索建立简易程序,便利中小微企业建立年金;在缴费机制上,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性,允许企业根据实际财务状况在政策范围内调整缴费比例或额度,从而确保企业年金计划的长期可持续性。
简化建立程序,用更包容的制度安排解决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健全、员工分散异地、组织成本高等问题,是此次《意见》的一个亮点。《意见》规定,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年金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年金方案可以经全体职工讨论、公示等其他民主程序通过。
“这种做法解决了‘没有职代会怎么办’的难题,适应了经济组织多样化和就业灵活化的发展趋势。”房连泉认为,政策并未降低对职工参与权、知情权的要求,而是将实现路径从单一的职代会程序,拓展为更符合中小单位治理现实的多种方式。对于员工规模不大、组织形态灵活的单位,“全体职工讨论”或“公示”的方式在操作上更简便易行,降低了年金建立的启动门槛。
更具吸引力
作为第二层次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为实现老年人高质量生活提供了重要物质支撑,应被视为投资于人的重要方式。
“随着人口出生率下降带来的供给持续下降,劳动力供求关系必然发生结构性变化。”鲁全认为,在此背景下,企业必然设计出更具吸引力和激励性的员工福利制度来留住员工,企业年金制度则是其中的重要选项之一。
企业年金是长周期的员工福利项目,有利于稳固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形成长期的和谐劳动关系并促进生产率持续提高。鲁全表示,投资于人要体现激励性,企业年金的筹资机制和财务模式决定了其具备较强的激励性,劳动者和企业共同缴费的机制让参保职工看到企业“真金白银”的投资支出,个人账户模式则清晰地积累和记载着个人的企业年金权益。
也有专家表示,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其积累资金需通过投资来实现保值增值,进而也可成为耐心资本的重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