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座行为对普通消费者构成歧视性限制(专家观点)
来源:人民日报
航司机票锁座并非“商业模式创新”,而是对合同义务的拆分。客运合同客体的核心是运输服务及附随的座位使用权益。消费者支付票款后,即与航司成立合法有效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依据民法典规定,航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而“提供符合合同对价的座位”是该义务的当然组成部分。
锁座行为的实质是将经济舱内本应平等享有的优质座位从基础服务中拆分,通过付费或会员积分门槛设置排他性限制,这与消费者支付的经济舱对价所对应的权益范围不符。
航司经营自主权不应凌驾于消费者基本权益之上。航司未在购票环节显著告知锁座范围、收费标准及免费座位分布,仅以“系统展示为准”的模糊表述规避说明义务。以会员等级、额外付费划分座位使用权限,对普通消费者构成歧视性限制。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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