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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9 23:37:30 股吧网页版
严查过度炒作需做好四方面工作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皮海洲

  近日,证监会召开2026年系统工作会议,总结2025年工作,分析当前形势,研究部署2026年重点任务。会议提出,要强化交易监管和信息披露监管,进一步维护交易公平性,严肃查处过度炒作乃至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止市场大起大落。

  “严肃查处过度炒作”这一表述,在A股市场监管表态中并不多见。笔者记忆中,较为明确的提法出现在2019年7月,针对部分科创板新股上市后出现的异常价格波动和投机炒作现象,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曾表示,将严肃查处过度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强调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此后在2020年,证监会也在相关监管通报中提出,对部分题材股、概念股的过度炒作行为保持高压态势,要求交易所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并依法查处涉嫌操纵市场的行为。

  此次证监会重提“严肃查处过度炒作”,显然具有明确针对性。随着2024年“9·24”以来A股市场行情持续向好,市场炒作氛围逐步升温,一些热门概念股、题材股被反复追捧,个别个股在短期内股价成倍上涨,投资风险明显积聚。此类炒作行为已成为加剧市场波动、影响市场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巩固市场稳中向好态势、防止市场大起大落的背景下,管理层提出“严肃查处过度炒作”,具有现实必要性。

  不过,要真正落实“严肃查处过度炒作”,笔者认为,仍有必要从制度和执行层面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重点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

  首先,应为“过度炒作”制定明确的量化标准,尽量减少执法中的人为因素干预。通过量化标准对“过度炒作”予以清晰界定,使市场参与者对相关标准一目了然,也有助于投资者主动回避被过度炒作的股票,避免盲目参与其中。

  在量化标准的设计上,可参照现有股价异动指标,也可在此基础上加以优化,不必过多考虑股价涨幅与大盘走势的偏离程度,而是直接以一定时期内的股价涨幅作为衡量依据。无论采取何种标准,都应做到边界清晰、便于考核,并尽可能简洁。

  其次,“严肃查处过度炒作”应对新股与老股一视同仁。无论新股还是老股,法律地位均相同,市场监管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能厚此薄彼。既不能只允许新股被过度炒作而限制老股,也不能反之。例如,部分新股上市首日涨幅达到数倍甚至十几倍,同样属于过度炒作。因此,严查过度炒作应从新股抓起,不能出现“新股首日可涨十几倍、老股十天翻一倍却被严查”的不对称现象,在新股与老股之间真正坚守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

  其三,要配套明确、可操作的监管措施,将“严肃查处过度炒作”落到实处,增强监管震慑力。在具体执行中,对相关股票采取停牌措施、对参与投机炒作的账户暂停交易,应成为基本手段;更为关键的是,要深入核查过度炒作背后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一旦查实,应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其四,应将过度炒作与操纵市场行为加以区分。对于涉嫌操纵市场的股票,可随时采取停牌核查或立案调查措施,不必等到其股价波动达到“过度炒作”的量化标准。过度炒作与操纵市场性质不同,查处可以同步进行,也可以分别推进:前者以量化标准为前提,后者则应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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