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执行判决,将对市长吴秀玲执行每日罚款50元的处罚,并将市政府列入失信名单”,据南方周末报道,山西省朔州市政府因建设需要与某公司协商换地,但一直没有兑现“再找一块地”的承诺而被告上法庭,接连败诉却拒绝执行。忻州中院向朔州市政府发送预处罚通知书,明示将对市长采取加处罚款措施,被执行方市政府则回函“警告”,称该院的执行决定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如此硬气的法院执行手段难得一见,特别是针对一级地方政府的正面硬撼。当然可能也因为是行政诉讼需要案件异地管辖,公众才有机会看到这个异地中院对邻近地方市政府的鲜明态度。
案情并不复杂,硬是拉扯了20多年。市政府答应得好好的置换方案却历经数任市长最终流产,更荒唐的是,在一审尚未开庭时,彼时曾经承诺置换的地块却被政府卖掉。案件几经司法审理,几级法院的专业判断并非不够明确,政府是具有公信力的行政主体,答应了的地要补偿,造成的损失也要补偿。
诉讼拉锯过程中当然各方都有各自的理由,但经过法院审理后给出的司法判断应当得到最起码的尊重。国家司法对于拒不执行司法判决、裁判,有一整套完备的制度工具。
法律层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个人或单位有明确的罚则对应。被法院明确“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地方政府的执拗不仅是针对个案,更应视为对整体司法权威的轻视。
行政诉讼法明确,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除了对负责人进行罚款,有关案件的执行情况可以向监察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司法建议,还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么看来,忻州中院对朔州市长的罚款措施,以及将市政府“拉黑”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祭起来的都只是相对轻微的手段。
一桩行政诉讼难以执行,不但折损了司法权威,还暴露出当地法治环境堪忧。法治是最大的营商环境,政府部门无法遵奉行政法治理念,对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诉求不能有效保障,当然是对营商环境本身的败坏。但反过来看,一级法院能通过司法手段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政机关表明态度,也是在守护最值得珍视的那一条底线。
究竟是谁在败坏地方治理的水准,谁在影响地方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政府守信、守法,就是营商环境的最好广告。哪怕是20年前政府的承诺,新官也绝对不能不理旧账。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明确,官员对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应给予多种党纪处分。
如果说政府失信是在给地方营商环境扣分,那么司法守正则可以给地方法治加分,给地方营商环境留住颜面。能够硬撼拒绝执行生效判决的地方政府,司法是在为社会守护法治,也是在维护营商环境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