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中国人民银行1月16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公安部等八部门日前公布的《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措施。
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方面,办法提出,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客户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或者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名单对客户进行核查。核查发现客户或者其交易对象属于名单所列对象或者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或者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在采取限制转移措施时,前款规定的组织或者人员与他人共同拥有或者控制的资金、资产,如无法分割或者确定份额的,金融机构应当一并采取措施。
金融机构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后,办法明确,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被采取措施的对象,说明采取的措施和理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相关部门另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围绕法律责任,办法提出,依法负有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相关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应予保密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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