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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5 22:42:41 股吧网页版
推动深港科创协同 河套科研货物“一线”进口免税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李金萍深圳报道

  在深圳河套参与深港科技创新合作的科研机构和企业再迎利好。

  1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实施。

  据了解,此次政策的核心是通过建立“一线”、“二线”分线管理税收政策体系,旨在降低深港两地科研货物跨境流动成本,推动深港双方互利合作、协同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政策明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以下称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之间为“一线”,海关监管区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为“二线”。

  一是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登记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享惠主体)经“一线”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免征进口税收(包括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根据政策,登记注册在监管区域内的独立法人企业、科研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享惠主体,经“一线”进口自用科研货物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首批免税货物清单涵盖设备及零配件、器具、耗材等6类509项,精准覆盖科研全链条需求。

  针对免税货物流转,政策也明确了核心规则,一是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在监管区域内流通需补缴进口税收,但因企业破产、事业单位注销等原因转让给其他享惠主体的,可免于补缴。二是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需按规定补缴进口税收。

  据悉,此次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是对2023年8月国务院《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的重要落实。当时规划提出实施货物分线管理、探索科研机构与企业“白名单”备案等要求,此次三部门联合发文将规划构想转化为具体操作细则,为深港科创要素跨境流动提供制度保障。

  财政部在政策解读中表示,上述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打造国际科技创新高地,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除了降低科研货物跨境流动成本,此前河套也针对在深圳河套参与深港科技创新合作的港人和港企出台优惠税收政策。

  2024年4月,《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河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河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落地实施。根据政策,在深圳河套参与深港科技创新合作的港人和港企将享受双15%的优惠政策。

  政策红利叠加下,河套深圳园区已形成了的科创集聚效应。河套最新披露显示,目前河套深圳园区已汇聚院士专家18人,科研人才超过1.5万人,香港应科院、亚洲抗衰老及转化医学研究中心等65家香港本土科研机构、企业,以及香港5所世界百强高校超10个科研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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