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明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自2月10日起执行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财政部1月14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适用于河套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
通知明确,河套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为“一线”。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登记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一线”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海关监管区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为“二线”。经“二线”进入内地的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由享惠主体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税收。在“一线”或海关监管区域内已按规定缴纳或补缴进口税收的,在本环节不再补缴进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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