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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4 16:14:21 股吧网页版
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等 利得资本被罚310万元、实控人被禁入市场10年
来源:央广财经

  央广网北京1月14日消息(记者冯方)近日,山东证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挪用私募基金财产、开展资金池业务等多项违法行为,对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得资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10万元罚款;对利得资本实际控制人、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兴春给予警告,并处以93万元罚款,并决定对李兴春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山东证监局指出,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该局对利得资本违反私募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利得资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挪用私募基金财产。利得资本为利得资本-利得盈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利得盈1号”)的基金管理人。上海上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上行”)、上海仕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仕芥”)、上海冶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冶萱”)均为利得资本实际控制人李兴春实际控制的公司。2024年8月9日至2025年3月27日,利得资本将利得盈1号所募资金转账至上海上行银行账户,最终用于兑付上海仕芥、上海冶萱发行的非标准化债务融资产品。利得资本存在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行为。

  二是开展资金池业务。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利得资本以利得盈1号所募资金向利得盈1号投资者支付本金及投资收益;利得盈1号投资者所获投资收益与利得盈1号份额净值或名义投资标的实际收益情况无关;利得盈1号可赎回期限与名义投资标的投资期限不匹配。利得资本开展具有滚动发行、分离定价、期限错配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三是向投资者承诺收益。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利得资本根据赎回期限、客户类型等为利得盈1号制定了年化3.9%-5.9%不等的“业绩比较基准”;利得盈1号销售人员在宣传推介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印有“业绩比较基准”的宣传材料,并存在向投资者承诺赎回时按照“业绩比较基准”支付投资收益行为;利得盈1号投资者申购时签署的《利得资本-利得盈1号申购赎回申请表》载明了“业绩比较基准”;利得资本在利得盈1号投资者赎回时按照“业绩比较基准”支付投资收益。利得资本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收益行为。

  四是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信息。利得资本法定代表人于2025年5月21日发生变更,该事项及前述利得盈1号与上海上行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利得资本未及时向利得盈1号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利得资本与利得盈1号投资者签署的《利得资本-利得盈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四十三条约定,利得资本应当每年度四月底之前提供利得盈1号年度报告,每季度提供利得盈1号净值报告,截至调查日,利得资本未向投资者提供利得盈1号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三季度至2025年第二季度净值报告。利得资本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信息。

  山东证监局表示,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流水、基金合同、宣传推介材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具体而言,利得资本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所述的行为;利得资本开展资金池业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所述的行为;利得资本向投资者承诺收益,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所述的行为;利得资本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所述的行为。李兴春作为利得资本实际控制人、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决策组织或放任利得资本上述违规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第一,对利得资本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行为,对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李兴春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第二,对利得资本开展资金池业务行为,对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对李兴春给予警告,并处以21万元罚款。第三,对利得资本向投资者承诺收益行为,对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处以70万元罚款;对李兴春给予警告,并处以21万元罚款。第四,对利得资本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信息行为,对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对李兴春给予警告,并处以21万元罚款。

  综上,山东证监局对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10万元罚款;对李兴春给予警告,并处以93万元罚款。

  山东证监局指出,利得资本相关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持续时间较长,性质恶劣,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李兴春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决定对李兴春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山东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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