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答记者问
来源:南方财经网
21财经1月13日电,财政部制定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补充规定》需要关注哪些内容?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是关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保费收入的会计处理。现行会计制度下,城乡居民医保保费计入缴费当年的收入,而待遇支出计入实际支出年度,收支年度不匹配。《补充规定》调整了这一事项的核算要求,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同意的经办机构,对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收的以后年度保费,在收到时通过“暂收款”科目进行处理,在对应的受益年度首月一次性确认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长护险基金预收的城乡居民下年度个人保费也通过“暂收款”科目处理,但该事项无需经过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同意,统一按照《补充规定》执行。
二是关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下“大病保险支出”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补充规定》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医保机构自行经办两种模式下大病保险资金的会计处理作出进一步规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模式下,经办机构应当设置“划转保费支出”、“风险赔付”、“盈余返还”、“其他支出”明细科目,对大病保险保费划转、风险赔付、盈余返还等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三是关于医保基金与药企直接结算的会计处理。近年来,国家医保局积极推动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的直接结算工作,破解医药企业回款难的问题。实务中,对于该类业务是确认暂付款还是支出,尚没有统一的规定。《补充规定》要求直接结算业务通过“暂付款”科目进行处理,待保费结算后再确认支出。该处理方式可以如实反映资金垫付情况及医保基金对参保人群的保障情况,为加强垫付资金监管及医保费用结算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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