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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3 01:18:30 股吧网页版
从四方面完善制度严惩财务造假公司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曹中铭

  日前,中国证监会召开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跨部门工作推进座谈会。最高法、最高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央行等部委有关负责人员参加。该会议被市场解读为证监会新年“首会”,其级别之高也由此可见一斑。这也是监管部门再次提及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个人以为,严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不应成为老生常谈的话题。

  与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一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早已成为资本市场的一颗“毒瘤”,且呈现出泛滥之势。不仅严重危害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长治久安,更直接侵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冲击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多年来资本市场一度萎靡不振,不能说与上市公司频现的财务造假问题毫无关系。

  证监会2026年新年“首会”即剑指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也从侧面折射出该问题的严重性,而事实亦是如此。以证监会公布的数据为例,2024年以来,证监会累计查办财务造假案件159起。相对于5000余家上市公司而言,占比约为3%。因此,无论从绝对数量看,还是从相对比例讲,这一数据本身都不算低。更何况,尚未被查处、尚未披露的财务造假行为或仍大量存在。

  综合来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呈现出多方面的特点。其一,财务造假的发生时间呈现出不断前移的趋势。过去,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多出现在挂牌多年之后,如今上市当年即开始造假的情况已并不少见。其二,造假的时间跨度越来越长。有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仅发生在某一会计年度,但也有企业连续四五年实施财务造假行为。其三,造假的金额越来越大。从早期的数百万元,发展到如今动辄上亿元,甚至数百亿元,涉案金额不断刷新纪录。其四,造假的动机日趋多样。有的为了规避退市,有的为了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业绩任务,有的为了满足融资需求,也有的为了维持股价稳定。

  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的严重程度日益凸显,严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亦属应有之义。

  客观而言,近些年来,在“监管从严”的监管理念下,监管部门对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持续加大,并频频下重手。以159起案件为例,罚没金额高达81亿元;对43起案件中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112件;对18家严重造假公司实施强制退市。这一系列举措,对遏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仍呈现出“前仆后继”的态势,也从侧面反映出违规成本依然偏低,现有处罚力度仍显不足。基于此,个人认为,有必要从完善制度建设的层面进一步加以强化,并提出如下建议:

  其一,树立“造假即退市”的监管理念。上市公司无论造假时间长短、金额大小,一经查实,均应立即启动强制退市程序。目前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财务造假退市设置的门槛确实偏高,导致不少造假公司难以“达标”触发退市,这在客观上无异于纵容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

  其二,所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原则上均应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并由中证投服中心牵头组织。这一点尤为重要。此前多起财务造假案例中,若投资者未主动提起诉讼,往往难以获得赔偿,这一格局亟须改变。特别代表人诉讼应遵循“明示反对、默示同意”的原则,只要投资者本人未明确反对,即视为同意参加诉讼。如此既能惠及更多投资者,也有助于进一步抬高违法违规成本。

  其三,投资者损失必须实现全额赔偿。以往财务造假案件中,无法实现“两个全覆盖”的情形屡屡出现,即受损投资者无法实现“全覆盖”、投资者损失无法实现“全覆盖”,类似的情形不应再度上演。

  其四,所有参与造假及与造假行为有关的主体和中介机构,都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中介机构以及配合造假的第三方等。尤其是,对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等作为造假主谋的情形,若上市公司自身无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建议依法冻结并拍卖其所持股份,所得资金全部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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