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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0 22:26:09 股吧网页版
蒋伟 被重罚1462.92万元!
来源:中国基金报

  【导读】蒋伟因内幕交易和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被没收违法所得470.97万元并罚款1462.92万元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蒋伟内幕交易行为和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709,741.41元,并处以14,629,224.23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表示,2023年11月,相关公司公告,因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对相关公司进行预重整。在预重整过程中,相关公司引入重整投资人。2024年7月2日,相关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

  相关公司预重整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该预重整过程中引入重整投资人事项属于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该进展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5月16日形成,公开于2024年7月2日。

  经查明,2024年6月26日,蒋伟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2024年6月27日至7月1日,蒋伟控制使用其本人及多个他人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共计获利4,709,741.41元。蒋伟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一是交易买入时点与其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二是交易习惯明显异常,三是买入意愿强烈。在2024年6月27日开始买入相关公司股票的同时,蒋伟还建议他人买入相关公司股票。

  中国证监会表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和文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国证监会认为,蒋伟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蒋伟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709,741.41元,并处以14,129,224.23元罚款;对蒋伟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行为,处以500,000元罚款。综合前述两项,对蒋伟没收违法所得4,709,741.41元,并处以14,629,224.23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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