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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09 20:24:50 股吧网页版
交易商协会:规范开展申购环节信息留痕 持续提升发行信息披露质量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范子萌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范子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1月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工作的业务提示称,《关于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簿记建档发行及承销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施行以来,交易商协会持续开展监测,发现部分机构存在未按要求录入分销信息、未就撤标情况进行报备、单期主承销商家数不满足自律规则要求等问题。

  为持续提升发行规范,交易商协会就有关事项开展提示:

  一、严格落实分销信息线上录入要求。承销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于交易流通首日日终前进行分销录入,确保录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做好撤标报备工作。簿记管理人应按照《通知》要求将披露的撤标情况汇总并说明原因,相关材料加盖公司公章或授权部门业务章后于交易流通首日前报备。

  三、规范开展申购环节信息留痕。承销机构应使用符合《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即时通讯工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的即时通讯工具,与投资人进行沟通,确保申购需求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编造、篡改、损毁相关信息,相关信息保存期应至少覆盖债券本息兑付后五年。市场成员使用的即时通讯工具涉及群组留痕功能调整的,应按照《关于提示做好交易即时通讯工具群组留痕工作的通知》要求,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稳妥做好群组留痕工作。

  四、严格落实主承销商团机制相关要求。发行人应按照《通知》要求确定单期发行的主承销商家数。对于采用动态发行机制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动态发行规模,原则上应按照动态发行规模下限确定主承销商家数。

  五、持续提升发行信息披露质量。个别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披露文件存在低级错误、发行要素信息不准确等问题。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信息披露质量,主承销商应辅助发行人做好发行要素核对,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交易商协会表示,各市场机构应高度重视,规范开展发行业务工作。交易商协会将上述要求执行情况纳入主承销商执业情况评价,对未落实相关要求的视情采取相应自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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