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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09 20:21:31 股吧网页版
内幕交易获利470余万元,当事人收超千万罚单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证监会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蒋伟内幕交易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2024年6月26日,蒋伟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2024年6月27日至7月1日,蒋伟控制使用其本人及多个他人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共计获利470.97万元。证监会决定,对蒋伟没收违法所得470.97万元,并处以1462.92万元罚款。

  经查明,2023年11月,相关公司公告,因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对相关公司进行预重整。在预重整过程中,相关公司引入重整投资人。2024年7月2日,相关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相关公司预重整事项,属于重大事件。该预重整过程中引入重整投资人事项属于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根据相关规定,该进展构成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开前构成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5月16日形成,公开于2024年7月2日。

  2024年6月26日,蒋伟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2024年6月27日至7月1日,蒋伟控制使用其本人及多个他人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蒋伟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一是交易买入时点与其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二是交易习惯明显异常,三是买入意愿强烈。此外,在2024年6月27日开始买入相关公司股票的同时,蒋伟还建议他人买入相关公司股票。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认定有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获悉内幕信息或与蒋伟联络异常,交易行为并非基于内幕信息等申辩意见。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本案内幕信息及其形成时点的认定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晓内幕信息,蒋伟所述交易理由不足以构成对其明显异常交易行为的合理说明。综上,对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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