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1-09 01:03:20 股吧网页版
金融监管总局统一非车险“报行合一”执行标准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印发〈非车险综合治理有关问答(一)〉的通知》(下称《通知》),针对非车险“报行合一”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现实问题,进一步厘清政策内涵与边界,统一行业执行标准。

  此前,非车险市场长期存在非理性竞争,导致出现费用水平过高、持续承保亏损、应收保费居高不下等问题,不仅对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和财务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也容易因缴费义务和保险责任不匹配造成理赔纠纷。

  金融监管总局2025年10月印发《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非车险业务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行业内将这一套“组合拳”要求总结为“报行合一”和“见费出单”。

  业内人士表示,非车险涉及险种、行业众多,业务场景情况复杂,有的领域不具备“见费出单”条件。《通知》明确各种业务场景如何执行“见费出单”,统一执行标准: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收取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并开具保费发票,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保费不视为“见费出单”;对于农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缴保费后出具保单。

  多位财险业务人士告诉上海证券报记者,近年来,地方财政吃紧,在“见费出单”的各种争议中,党政机关等单位为公众利益利用财政资金投保的政策性业务最容易出现延期缴费,也就比较难实现“见费出单”。

  因为涉及党政机构、公众利益,《通知》明确,这些业务可以不执行“见费出单”,保险公司可在政府提供已签章的投保单、协议或政府相关文件(如投标文件、会议决议文件、政府发文等)的前提下签发保单。企事业单位、个人作为投保人,政府只是提供补贴的业务,须“见费出单”,但政府补贴的部分不纳入考量。

  根据此前政策,保费金额较大的保险合同允许安排一定灵活的缴费方式,即分次缴费。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部分保险公司将缴费条件异化为竞争砝码,甚至订立缴费金额“前低后高”的极端分次结构,违背分次缴费制度设计的初衷。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应合理确定分次缴费结构,首次之外,原则上每次应保持一致或递减,最后一次缴费金额不得超过总保费除以缴费次数的金额。首台(套)首批次保险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内专家表示,《通知》针对当前非车险领域执行“报行合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首次进行全面梳理,统一执行标准。非车险业务“内卷”现象一直比较明显,各财产保险公司过去过度追求业务规模和业务增速,不仅牺牲了承保利润,也引发了一些风险事件,《通知》将推动非车险业务更好地执行“报行合一”,从而促进非车险业务高质量发展。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